关于中航信托及其董事长姚江涛违规担保的举报

来源:聊聊金融事 2020-05-28 10:51:00

摘要
因金融监管的长期失职渎职,2014年以来,钟玉(身份证:110102195003222319)和徐曙(420106196203244822)得以隐瞒重婚并在*ST康得(002450)秘密构建犯罪组合,绕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效忠于大股东康得集团,勾连北京银行和中航信托,疯狂掏空

因金融监管的长期失职渎职,2014以来,钟玉(身份证:110102195003222319)和徐曙(420106196203244822)得以隐瞒重婚并在*ST康得(002450)秘密构建犯罪组合,绕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效忠于大股东康得集团,勾连北京银行和中航信托,疯狂掏空*ST康得数百亿巨资,13.5万公众股东家庭财产遭到比黑社会更恐怖的清仓式洗劫。作恶主犯钟玉手段极其恶劣,危害极其严重,于2019年12月被苏州检察院批捕。

其中,中航信托违规操作质押上市公司*ST康得15亿募集资金,为康得集团以违规担保方式侵吞上市公司利益提供了金融便利,践踏我国募集资金管理法规,严重侵害上市公司*ST康得和13.5万中小股东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极其惨烈,公众生命财产遭到泣血破坏,大面积制造贫困,国际影响恶劣。

2019年5月22日,*ST康得公告(编号:2019-104):“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2019)京04民初458号案件的应诉材料,标的金额1,472,724,418.13元,占净资产的8.12%,因康得集团信托贷款出现违约,康得新光电被诉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9年7月5日,*ST康得公告:2018年9月27日,中航信托受厦门国际银行委托以信托资金向康得集团提供贷款,中航信托与康得新光电签署了《存单质押合同》,由康得新光电10亿和5亿的2张募集资金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康得集团由此骗得14.6305亿元。该质押担保未经上市公司*ST康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法律效力存在重大争议。目前,因康得集团贷款违约爆发,违规质押的募集资金存单被中航信托要求优先受偿。为保护中小股东,质押募集资金于2019年1月16日被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中航信托从始至终偷换概念自欺欺人,将最高院司法解释中上市公司狭义地曲解为母公司,为非法牟利,恶意把全资子公司排除在上市公司担保法规监管之外,导致子公司违规担保侵吞上市公司的金融灾难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众!

因本案全国瞩目,涉及公众公司成千上万股东财产权利和公司治理等国计民生和基础法理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特此举报中航信托和姚江涛严重违法违规线索,请银保监会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立即严肃查处。另请纪委监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调查处理姚江涛,保卫公众募集资金。

一、中航信托和姚江涛对*ST康得公众募集资金违规质押担保的违法侵权问题。

1.何谓上市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市公司必须先有独立公司人格,才有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连真实意思的主体都不成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中信保诚人寿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本金6千万元诉康得新案发布(2019)京 03 民初 307 号《民事判决书》:“康得集团作为康得新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对康得新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确有非经营性占用康得新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行为,造成康得新的财产与康得集团的财产混同,进而导致康得新与康得集团人格混同。因康得集团公司的控制行为,使康得新公司在经营和财产方面丧失独立法人人格,康得新公司不再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

显然,*ST康得在本案中丧失了真实意思表示的能力。其全资子公司康得新光电更是如此,罪犯钟玉一人同时担任康得集团、康得新、康得新光电三家公司法人(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7日由邵振江短暂代任外,康得新光电法人一直是钟玉)。康得新光电有董事会但从未开会审核中航信托违规质押担保事项,虽有康得新签章的同意书,但没有任何会议痕迹,更未公告。康得新光电的公司章程也没有担保方面的约定。该担保案完全是由罪犯钟玉一手操纵私自决定,未经光电公司及其股东*ST康得任何形式的集体决议。因此,本案的15亿违规质押担保签字盖章并非康得新光电和*ST康得的真实意思,而是钟玉和姚江涛个人侵吞谋害的真实意思表示。

2.是否募集资金、可否质押?

本案资金系*ST康得的公众募集资金很容易查证,有上市公司《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为证,通过上市公司公开公告和存管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可以轻松查证,中航信托可查而不查,视中小股东危险而假装不见,主观上具有形式审查不足的过错与恶意。

中航信托内控管理混乱,为了利润不择手段,不惜出卖国家金融信誉侵犯公众公司中小股东,其经营手段掩耳盗铃,变相鼓励和诱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违规质押担保,若不整治,受害者动则十多万,危害极其巨大

3. 中航信托是否善意第三人?

中航信托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1)康得新光电是*ST康得的全资子公司;(2)*ST康得是上市公司;(3)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质押和关联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管辖。得益于互联网,以上3点信息极为容易获得,任何一个具备阅读能力的平民都可以从公开渠道获知,钟玉仅提供没有任何其他人签字的所谓股东决议,任何真正的善意第三人不难发觉其程序存在重大可疑,村姑尚且明白,何况中航信托这样精明狡诈的专业信托机构?即使敲了公章,也有非法与合法之分。善意第三人理应进行会议记录、董事签字、信息披露等形式审查,但中航信托可以做而故意没有做,其本身又是上市公司中航资本旗下专业信托公司,对质押担保和证券法规一清二楚,可查而不查,明知故犯,何谈善意,其明知上市公司资产的公众属性,明知有法律纠纷的可能,明知公众股东或被大面积劫掠谋害,但仍配合康得集团违规质押担保,天底下有这样的善意第三人吗?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钟玉作为康得新光电法人不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但其作为*ST康得法人未经*ST康得股东大会、董事会而擅自对外盖章确认违规质押担保,构成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对外关联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非法人单独决定事项,钟玉单独签字盖章的文书不符合基本的形式要求,担保无效。中航信托对此并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中航信托很容易获知钟玉也是康得集团法人,是违规质押担保的关联方,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无权参与该募集资金违规担保的决策,故其签字无效。

综上,中航信托决非善意相对人。

4. 正常的同期信托贷款利率高达10%,而本案只有5.29%,明显远低于市场正常利率。同期资金成本为4%左右,加上他项成本,中航信托该笔担保贷款几无营利,为何蹊跷反常?违反常理的信托产品背后逻辑是什么?中航信托董事长姚江涛对钟玉无疑是“善意”的,但对*ST康得中小股东却是恶毒之极,见死不救。

2019年1月22日,中航信托意识到该笔质押存法律问题,迅速要求钟玉、康得复合材料、中安信科技3天内再分别为该笔贷款办妥增信担保,这也表明中航信托姚江涛和钟玉关系非比寻常!钟玉和姚江涛都曾在中航系统工作,是老同事。钟玉和中航信托存在合谋串通侵害上市公司的合理怀疑,中纪委和银保监局应对中航信托和姚江涛立案调查或移交公安

本案质押担保违反《合同法》第52条(二)、(三)和(四)之规定,严重损害13万*ST康得公众股东的社会公共利益,大面积制造贫困,应属无效。

5. 钟玉已涉刑拘捕,中航信托姚江涛作为共犯同党也应该担负相应责任。

中航信托违规担保案的主谋钟玉已于2019年12月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涉刑被捕,性质严重。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中航信托董事长姚江涛是否存在用极不正常低利率腐败串通和“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问题也应该调查清楚,并担负相应责任。

根据《信托法》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航信托董事长姚江涛违规质押*ST康得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实质是出卖国家信用牟取私利,毫无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引发十多万*ST康得公众股东强烈愤慨,既损害国家信誉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强烈要求纪委和银保监局问责查办。

6.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均禁止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用途。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中,特别强调了上市公司子公司也必须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案康得新光电是上市公司*ST康得全资子公司,适用上述法规。

中航信托作为上市公司中航资本旗下专业信托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如数家珍,但仍和康得新光电签订了《质押担保协议》,中航信托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明知*ST康得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公告但未披露该募集资金的任何对外担保,明知涉案存单不得质押,明知涉案质押担保未经过康得新光电的内部审议通过,明知中小股东被算计和坑害,仍然签署质押协议,有明显的恶意和过错。根据最高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会议纪要应承担损失责任。(亿阳信通违规担保案因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对外公告而被判决无效。)

二、中航信托违规担保案的恶劣社会影响及其纠正建议。

最高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关于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的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探求真实法律关系,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不滥用外观主义和自由裁量权。

中航信托这类变相鼓励大股东借助上市公司子公司违规担保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经营,本质上是出卖国家和政府信用谋取私利,和国民党时期腐败分子类似,如不惩治,必将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我国亿万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财产权利,目前这类案例大量爆发,银保监会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中航信托违规担保无异于对社会宣布:“这里有法律漏洞,大家快来钻。”实际效果是教会大股东们效法康得集团和钟玉犯罪团伙以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违规担保来逃避制裁,变相侵占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吃唐僧肉割韭菜。如此一来,大股东们只要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在子公司就可轻松避开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监管要求,将募集资金偷光并逃避法律制裁,抢劫掠夺自己同胞恶毒贪婪毫无人性和底线。信托经营形同儿戏,助纣为虐,其违法违规和《宪法》、《民法总则》、《九民纪要》的核心精神完全抵触。其将上市公司机械地理解为母公司壳体,刻意曲解子公司不受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规管辖,这和财产实质截然相悖,埋下了巨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隐患,大股东们违规担保后通过各类手段转移资产、抽逃资本,债务和麻烦则全部留给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纪委和银保监局如不监管,无异于协助钻法律空子的康得集团犯罪团伙实现了侵占。

三、江西银保监局在中航信托募集资金非法质押担保中的渎职事实。

(1)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银保监局对所辖中航信托公司重大违法犯罪问题长期不作为。事前不监管,事后不处罚,导致康得集团有恃无恐,在光天化日下通过中航信托将社会公众15亿募集资金非法质押担保,社会危害极其巨大,请银保监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江西银保监局失职渎职责任!

(2)中国银监会和证监会于2005年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一(三)、须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康得集团负债率超过80%)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由半数以上通过。(康得集团和钟玉作为该担保的关联方,应回避未回避。) 

一(六)、上市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等材料。(董事会决议和相关信披缺失

一(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该程序没有履行。)

二(二)、据本《通知》、上市公司《章程》、《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审核以下担保项: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2.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3.信披情况;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二(四)、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由于该通知是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出的,对中航信托具行政约束力,中航信托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严格审查涉案质押担保的合法合规性,应受行政处罚。

江西银保监局对社会危害如此巨大的重大违法违规犯罪线索,至今不闻不问,既不移交司法,也不处罚中航信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重拖累*ST康得脱困,构成失职渎职,主要责任人尸位素餐应革职查办。本案涉及金额巨大,江西银保监局理应依法履行职责,解除违法违规《存单质押协议》,恢复上市公司财产独立性,切实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请银保监会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等相关规定,我们还将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等有权机关举报江西银保监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近来,中国银行原油宝、北京银行违法归集等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银行业大案频发,受害人口巨大,灭绝式制造大面积贫困,惨绝人寰,严重破坏国家声誉和社会秩序,请银保监会深刻反省自身监管工作,及时处罚和纠正相关金融机构,不负时代和人民所托。

关于中航信托及其董事长姚江涛违规担保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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