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经国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来源:同花顺财经 2020-06-01 11:40:00

摘要
中经国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

中经国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未对自行销售的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你公司存在违反私募基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和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监管底线行为,且与相关关联方存在异常资金往来,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进一步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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