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遭监管连环警示,私募债、债券承销都摊上事了

来源:经观新闻 2020-06-11 10:48:00

摘要
根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信证券华南在担任“13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反映出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

    6月8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信证券华南在担任“13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反映出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华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被要求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内部问责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中信证券华南是中信证券(600030.SH)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3.6亿元。中信证券华南前身是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设立,是全国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2020年1月,中信证券华南并入中信证券,并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比起传统意义上的“投行”业务,债券承销虽然单笔业务利润相对较低,但债券融资规模更大且日益发展,总体业务规模远大于股权融资项目。因而,中介机构须加强内部监管,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不仅如此,中信证券5月份还因为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而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警告。

    交易商协会5月15日发布公告称,中信证券、兴业银行在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招标过程中,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预计承销费收入明显低于两家机构核算的业务开展平均成本。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海南股权交易中心在4月27号发布的公告也显示,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选聘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商,最终确定中选单位为中信证券和兴业银行。承销费率为十万分之三,代表着每做一亿元的债券承销,两家公司合共只收3000元。

    实际上,交易商协会曾在此前针对承销费率过低问题,对相关主承销商启动自律调查。协会强调,债券市场主承销商的职责非常关键。主承销商为争取市场份额,重视短期利益,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揽中不当低价竞争,影响执业质量,致使本来高执业门槛、高技术含量、高标准规范的债券承销业务低端化、廉价化、形式化,最终不仅会牺牲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还将损害市场稳健运行的根基。

    在中信证券面临多项负面缠身的同时,其5月份业绩也出现了“滑铁卢”。公开数据显示,公司当月营收10.24亿元,排名降至第5位,净利润为4.04亿元,环比降幅高达74%,其中中信证券华南实现营收2710万元,净利润615万元。对比公司整体4月优异的15.6亿元净利润,5月净利下降高达11.5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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