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31家重大违规私募被通报,投资者如何避免踩雷?

来源:公私风云 2020-06-12 11:29:00

摘要
对于私募行业的乱象,监管层加大整治力度。

    重大违规私募名单,就是所谓的‘黑名单’。监管机构将其公布,对于业内而言,是一个‘破天荒’的重大突破,也说明一线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同时对促进深圳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增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警示教育,以及对投资者教育起到一定的作用。

    对于私募行业的乱象,监管层加大整治力度。

    6月10日,深圳证监局公开了辖区首批重大违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单,共131家。被纳入名单的相关事由包括: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采取监管惩戒措施、拒不配合监管或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追责程序,以及因失联、未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等被中基协强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情形。

    业内人士表示,将行业中的“害群之马”公布出来,是清理整治行业乱象的一个重大举措。同时,对促进深圳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增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警示教育,以及加强投资者教育都起到一定作用。

    13家私募涉嫌犯罪

    具体来看,在这131家重大违规私募中,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采取监管惩戒措施的有8家,拒不配合监管或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追责程序的有13家,因失联、未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等被强制注销的有122家(相互之间有重合)。

    同时涉及上述3项事由的有两家,分别是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前海汇能”)和深圳市恒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富汇通”)。

    而早在2019年底,前海汇能便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挪用基金财产等违法行为被深圳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其三位高管也被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3万元。同样,恒富汇通也于去年底因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侵占基金财产等违法事实,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除上述两家私募外,还有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国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东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新高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因“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追责程序”而“榜上有名”。

    对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基金专业律师贺俊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此次披露显示出深圳证监局执法与风险监测处罚的力度,同时对促进深圳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增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警示教育,以及对投资者教育起到一定的作用。”

    “重大违规私募名单,就是所谓的‘黑名单’。监管机构将其公布,对于业内而言,是一个‘破天荒’的重大突破,也说明一线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列入上述‘黑名单’的企业,可以说是行业内的‘害群之马’,将‘害群之马’公布出来,是清理整顿行业的一个重大举措。同时,能提高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公信力,从而压实行业发展的基础。”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如何避免“踩雷”

    那么,投资者应如何注意投资风险,避免“踩雷”违规私募?

    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对私募进行背景调查,从管理人公示信息下手,层层击破,通过中基协等正规网站查看是否属于正规合法私募,过往记录是否良好;二是向违规公开展示业绩、承诺保本与收益的私募机构坚决说不;三是仔细核对打款信息,认准募集账户,一律不转入私人和公司账户;四是通过第三方数据平台或者托管机构,关注私募净值是否真实可靠,相信专业力量。

    “投资者在选择私募机构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公司股权结构是否稳定,存续年限;公司经营是否稳健,资产管理规模是否超过一定规模,过往几年较基准是否均实现超额收益,行业内业绩是否排名前列;公司人员构成是否稳定,投研团队经验是否丰富,投资经理平均从业年限等。”贺俊补充道。

    柯荆民认为,应关注四个方面:

    一是确认投资人是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投资带来的风险;对于私募基金的规则体系应该熟悉;有一定的投资经历,能够独立判断作出投资决策。

    二是购买前要进行尽职调查。首先,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实力非常重要。如果基金管理人实力比较强,还可以以基金管理人有过错进行索赔;如果基金管理人实力比较弱,往往就会“跑路”,造成血本无归的后果。

    其次,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在基金业协会官网进行查询,是必备的操作。值得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登记和注册时,并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基金管理人“跑路”和注册的基金产品发生问题的屡见不鲜,所以,这种在中基协的尽职调查只是必备的操作,不能认为中基协对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进行了背书。

    再次,在购买私募产品时,应该仔细阅读私募基金的募集说明书和私募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且要求其提供盖章的文本。实践中,就出现过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募集说明书没有盖章的情况,以致法院无法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对于上述文件提及的内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一一核实。这里的核实,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网络进行核实,现在网络这么强大,查询一下,基本可以了解大概情况;另一种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去实地进行考察,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国外的基金投资人,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有去实地核实的习惯。

    无论是尽职调查,还是对于有关私募基金规则的了解,律师等专业人士比较擅长,必要时,可以寻求他们的帮助。

    三是防止销售套路。实践中,私募基金的销售人往往私下承诺保本保息或者高息。这是与法律相违背的,从法律上看,私募基金是与股票一样的股权投资,投资人在取得相对高的收益的同时,也要承担比债券和存款等债权投资大得多的风险。如果一旦对簿公堂,法律上并不能保证像债券和存款一样能收回本息,销售人员的私下承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除以在中基协登记和注册增信外,因为基金托管人多为银行和大证券公司,信誉较好,销售人员往往以托管人进行增信。但是,审判实践中,基金托管人承担多大责任并不明确,寄望于向基金托管人索赔并太不现实。

    四是关注信息披露。“根据规定,有关私募基金项目的信息披露,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外,还必须在中基协的网站进行公布。要时刻关注上述网站,因为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出现问题,往往是项目或基金管理人会出现问题的前奏。一旦发现信息披露出现问题,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柯荆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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