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信资金池违约没错 但这些焦虑你不必有!
摘要 不出意外,昨天川信资金池违约的信息确定后,行业震动。详见:《等一个兑付,没等来》来源:大话固收有自媒体趁势出动,收集一些信息碎片,整理好后发出去,居然也能收获10万+。本来这也无可厚非,但夹带私货地煽动恐慌,甚至靠臆测来放大焦虑,实不可取。川信资金池的违约,对于川
来源:大话固收
有自媒体趁势出动,收集一些信息碎片,整理好后发出去,居然也能收获10万+。本来这也无可厚非,但夹带私货地煽动恐慌,甚至靠臆测来放大焦虑,实不可取。
川信资金池的违约,对于川信甚至信托行业而言,无疑是一次深远的打击,有人甚至与P2P相提并论。
就问你一句话:我们国家有《信托法》,有《P2P法》吗?
一部《信托法》,提前对信托公司的展业方式做了基本的规定。在这些基本规定的范围内焦虑,其实大可不必。
我挑了一些比较多的“焦虑点”,来一一分析:
1、川信XX系列的TOT违约了,其他系列的TOT、资金池需不需要担心?
目前来看,川信的TOT正是以之前写过的“类资金池模式”运行,资金池的兑付期限错配,违约是连锁式的。一旦违约,说明池子流动性濒于枯竭,且后续很难再有资金进入。
如果认购时清晰约定了底层,如投资于《XX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些计划又各自有独立的融资方,这类TOT可能不受影响。但目前没看到川信TOT有这方面的信息流出。
因此,结论是:需要担心。
2、川信资金池违约了,其他项目型的产品需不需要担心?
《信托法》的第三章“信托财产”部分,从第14条~第18条,基本就讲了六个字-“信托的独立性”:
全文太长,自行百度。这里就只说一点: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意思就是,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独立;信托公司解散、破产,跟信托财产没关系。
《信托法》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落实到项目中,就是信托计划都采用“第三方托管”制度。
2017年《资管新规》中也明确规定:
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
当然,在2017年以前,信托业就已经是“三方托管”制度了。先看下下面的流程图:
回想下信托打款的流程,投资者先把款转入信托公司开设在托管方的对公托管户,项目成立后,款项统一从托管户转入融资方贷款账户——这个转入操作是由银行按照《托管协议》来做的,信托公司只能下达指令。
想象一下,假如你投的是川信发的恒大地产融资项目,托管协议里面写的贷款账户自然是恒大的对公账户,这时候信托公司跟银行说,你别转给恒大了,转给我吧,银行估计会这么回复:↓↓
某自媒体煽动说,川信5月以后成立的项目资金都被挪走了,融资方是哪些呢?——XX地产集团、XX国资、XX政信;你当这些融资方是傻子吗?
做点好事吧,不要加剧无辜的投资人恐慌。
3、川信会不会资金挪用?会不会自融?
要注意的是,根据安信的经验来看,一个“三方托管”不能保证信托公司不会挪用资金甚至搞自融。
回想下上面的流程,银行按指令把钱打给融资方了,假如融资方跟管理方商量好了,收到钱就把钱转到管理人实控的账户中,不就成了挪用,成了自融吗?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大搞庞氏的阜兴系就是这么玩儿的。
川信要这样操作需要一个条件,即融资方和管理方是关联方,也即融资方其实是川信的小马甲。之所以判断5月之后成立的XX地产、XX政信、XX国资不会挪用,原因即是如此,它们有的比川信还大,不会给它做马甲。
因此,如果说真要担心信托公司挪用,除了TOT、资金池类的投资人,项目型信托的投资人要追究下自己对应的融资方是谁,会不会和川信有事实上的关联。
根据以往的经验,不知名的小地产、贸易公司、能源公司之类的,可能需要重点排查下;但不是说这些公司一定就有关联嫌疑,请注意里面的逻辑关系。
4、川信资金池违约了,其他公司的资金池需不需要担心?
这个问题就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有人认为,资金池总有一批固定的粉丝,这家不行了,就去其他家做;民营的不行了,找国企;国企的不行了,找央企;因此,反而把这个市场份额留了出来。
更多的人认为,资金池基本靠信仰维持,此次违约对资金池的信心造成了打击。长期来看,是不利于资金池滚存的——一旦后面的续不上,前面的风险就骤增。
我个人的看法,和两年前《资金池还能走多远》中保持一致:监管反复点名的合规风险点,远离是上策;如果已经持有,倒是不必提前恐慌,但要谨慎保持关注。
川信资金池的违约,确实是一件大事;所有的“大事”,从事实水落石出,到各方争取利益,到敲定解决方案都是漫长的过程。投资人对此要有充分的预期,要有持久战的准备,要沉着地重视,有秩序地行动,而不是任由流量收割,一味恐慌,先搞垮了自己,实在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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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