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华谈航延险诈骗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石

来源:A智慧保 2020-06-15 14:40:18

摘要
南京警方破获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认定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时间,在社会上和法律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围绕“罪与非罪”展开大讨论。6月12日,警方披露,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目前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无论“非罪”辩论依据如何,首先要

  南京警方破获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认定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时间,在社会上和法律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围绕“罪与非罪”展开大讨论。6月12日,警方披露,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目前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无论“非罪”辩论依据如何,首先要看到,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石。

  现代保险制度正式发源于17世纪,几百年来发展一波三折。早期的保险业由于没有形成完善的经营原则,曾经因为涉嫌赌博和威胁人的生命而差点导致行业夭折。

  正是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赔偿原则在内的四大保险经营原则,才保证了保险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最终成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徐晓华谈航延险诈骗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石

  然而,当青岛李女士利用航班延误险非法骗取300万元理赔金案件发生的时候,很多媒体在不了解保险行业发展历史、不了解保险业经营原理的情况下,妄断该案中李女士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让专业人士大跌眼镜。任由这种舆论发酵,将严重影响保险行业发展的正常环境,最终将损害更多消费者的利益,是需要正本清源的时候了。

  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通俗的理解,就是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发生损失;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损失。如果保险事故发生而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损失,就可以判定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将带来哪些危害?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影响最大

  历史上看,没有保险利益原则保驾护航的保险业形同赌博,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危害。

  大约在中世纪的英国就出现了赌博保险。当时,有人以与其毫无利益关系的远航船只的安危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如果船舶安全抵达,投保人只是损失已付的保险费;而一旦船舶灭失,则可以得到船舶全价的赔偿。这种赌博保险的存在,一度带来了航运业和保险业两个行业的困扰。

  就航运业而言,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会有非法的投保人雇佣海盗打击投保船只,带来航运业损失率的升高;对保险业而言,则意味着大量赔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更为严重的是,当赌博保险蔓延到人身保险领域的时候,甚至会诱发雇凶杀人等事件的发生,危害将更加巨大。西方如福尔摩斯探案集等侦探小说中,就有很多以保险为背景发生的凶杀案。

  将影响保险行业的永续经营

  从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来看,如果没有保险利益原则,会出现很多无法控制的局面。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人人都可以对与自己毫无利益关系的人或物进行投保,将会出现怎样的乱局?一个从事高危职业的人如果被千百人进行了投保,一旦这个人发生事故,意味着保险公司要向千百个投保人进行赔付;类似的,一个巨额财产标的损失,在多人投保的情况下,可能会意味着无数保险公司的倒闭。

  因此,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基石,离开这一原则,保险行业就没法存在了,整个社会也将失去一个互助和分担风险的工具。

  李女士航空延误险案 怎么看?

  该案确属金融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李案中,所谓保险标的自然是航班的正常飞行,所谓保险事故自然是指保险责任导致的航班延误。李女士通过利用自己在航空公司的经验,预判航班延误事件,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信息,提前购买延误可能性大的航班的机票,同时购买航班延误险,在航班延误事实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累积获利300万元。这是典型的金融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徐晓华谈航延险诈骗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石

  从主观动机上来讲,李女士购买机票的目的明显不是为了乘机,而是为了通过航班延误险非法获利,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

  从事实的经过来看,李女士为自己和他人购买的机票不是为了真实飞行,航班正常飞行与否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没有影响,不会给她们带来损失。就此而言,李某对所买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从合同法角度讲所签保险合同属于自始无效,保险法更是明确规定事故发生时没有保险利益不能获得赔偿。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累计获利300多万元,数额巨大,构成保险公司的重大损失。

  可以做一个简单的计算,大家的感觉会更加直观。一般的航班延误险单次赔付大概在2000元人民币,300万元,相当于李女士累积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1500航次。在这样的时间范围内,购买航班延误险上千次,如果还有人怀疑李女士的非法动机,还要为她辩护,那就应该审视辩护者的动机了。

  历史上看,该案并不是保险骗赔的孤案

  事实上,李女士通过航班延误险非法获利的案件并不是历史上的孤案。在车险领域,在行业车险信息平台不够完善的时候,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消费者常见的车险骗赔案件一般有两类,一类是碰瓷,就是专业团伙在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设计车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通过保险理赔获利;另一类就是通过内外勾结,虚构保险事故骗赔,四川有位车主头年买了车险,一年也没有发生过事故,等续保的时候却被通知自己的车一年内发生过7次索赔,无法享受车险保费优惠,才将不法分子的犯罪事实暴露出来。

  车险的案例,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很多消费者肯定无法接受。然而,难道因为航班延误险仅仅损害保险公司和行业,不可能祸延己身,据此我们就应该放松我们的要求,听之任之吗?这是一种怎样的不健康心态?

  对该案的绥靖就是鼓励消费者犯罪

  综上所述,该案的示范效应是非常恶劣的。如果不加以严惩,会导致更多类似李女士这样的投机者铤而走险,间接鼓励消费者犯罪。

  因此,与理与法,这一案件都应该明正法典、严加惩处,杜绝后续类似案件的发生,为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保险知识的全民教育

  任重而道远

  从该案件发生后的媒体发声来看,不管是官媒,还是自媒体,很大一部分都是在缺乏基本保险常识的情况下罔顾事实和法律,随意发声,扰乱视听。就连某些官方媒体也刊文批评保险行业小题大做,不应该对该案适用刑法,这样的舆论环境对行业发展的危害不言而喻。

  从这个案件来看,对全民加强保险常识的教育,尤其是对公务人员和媒体从业人员普及保险常识,非常必要,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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