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证券员工未及时调整客户佣金 法院判公司还52万
摘要 3月26日,裁判文书公布的一则合同纠纷再审裁判文书显示,湘财证券与客户常树德的关于融资融券账户交易佣金纠纷的案件,经再审后改判。根据再审判决显示,湘财证券该返还常树德交易佣金52.3万元及相关的资金占用利息,湘财证券还需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1.9万元。常树德于2008年3月21日于湘财证券天津
3月26日,裁判文书公布的一则合同纠纷再审裁判文书显示,湘财证券与客户常树德的关于融资融券账户交易佣金纠纷的案件,经再审后改判。根据再审判决显示,湘财证券该返还常树德交易佣金52.3万元及相关的资金占用利息,湘财证券还需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1.9万元。
常树德于2008年3月21日于湘财证券天津果园东路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开户协议书》。约定常树德在该营业部开设证券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2015年1月20日,常树德与湘财证券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了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事宜。
2015年2月26日,常树德通过电话的方式向湘财证券大沽北路营业部的客户经理孟凡智申请对其交易账户的交易佣金调整至万分之三。当日,孟凡智天线了《佣金标准设置生清单》,近营业部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将常树德证券账户的佣金标准调至万分之三。
2016年1月22日,常树德在其开立的信用账户进行一笔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时发现该账户的佣金收取标准为千分之三,常树德当即通过电话响孟凡智询问该情况,并以信息的方式将自己的信用账户号码发给了孟凡智。
2016年1月25日,常树德当面向孟凡智提出异议,称自己于2015年2月26日要求孟凡智将自己的信用账户佣金调整至万分之三,但孟凡智未为其调整。孟凡智称,常树德申请调整佣金时自己只知道常树德有证券账户。
2016年1月25日,湘财证券为常树德调整了信用账户的交易佣金。常树德认为,大沽北路营业部未及时调整佣金,导致自己遭受了损失,要求大沽北路营业部退还多余佣金并予以赔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常树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常树德与湘财证券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并没有发生变更,湘财证券按千分之三标准收取佣金不构成违约,法院对常树德的诉讼请求并未予以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为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常树德从2008年开始一直使用湘财证券公司提供的证券交易终端软件进行股票交易,其对于股票交易的操作流程和系统应该是熟悉的,不应该在湘财证券公司多收取其交易佣金一年多后才发现,明显不符合常理。二审再次驳回常树德的上述。
再审法院认为,常树德提出其在2015年2月份通过电话与客户经理孟凡智联系,提出降低信用账户佣金的要求,并提供了与孟凡智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显示:孟凡智知道了其请求,也降低了普通账户的佣金,但未降低信用账户的佣金,并表示可以私人对常树德进行补偿,但常树德不同意。从普通账户佣金已经调整的事实,结合孟凡智的客户经理身份以及崔某的证明,常树德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应大于孟凡智关于不知道有信用账户的陈述的证明力,应当认定申请人在2015年2月26日提出调整信用账户佣金的请求后得到客户经理孟凡智的承诺,但客户经理没有对信用账户进行调整,只对普通账户进行了调整。而此时,申请人已未使用普通账户进行交易了。且作为帮助申请人开立信用账户的客户经理陈述不知道有信用账户也不合常理。故原审未采信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不当。孟凡智作为湘财证券的客户经理,其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其关于调整佣金的承诺应当约束湘财证券。
因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常树德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元神判决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导致处理结果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撤销一审、二审刑事判决,并判决湘财证券、湘财证券天津大沽北路证券营业部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常树德52.3259万元佣金,并以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其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6月1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并由湘财证券支付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1.932万元。
来源: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