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玑财富遭责令改正 私募承诺最低收益产品缺备案手续
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财富”)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财富”)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天玑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要求天玑财富在收到此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当局提交整改报告。如公司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深圳证监局将进一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玑财富成立于2014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唐皓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总经理,持股比例40.85%。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近期,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延期兑付。该公司旗下“天玑聚盈十五号”、“天玑众赢伍号二期商业保理、天玑众赢柒号一期商业保理”等多只商业保理系列私募基金目前处于“延期清算”的状态。天玑财富通过微信公众号回应,系市场大环境不好、公司所投项目受严重影响、到期项目资金无法回笼、公司出现兑付困难等原因。
天玑财富机构类型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高管团队成员有着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背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进一步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h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