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烧至保险行业!监管紧急发文提醒,三方面着手规范直播和短视频合规风险
摘要 短视频、直播带货等互联网销售新模式的火爆,也让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将金融产品销售搬到了线上,但合规风险隐患也引起监管注意。券商中国记者从北京银保监局获悉,北京银保监局于6月22日印发《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辖内保险机构着重进行三方面提示,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
短视频、直播带货等互联网销售新模式的火爆,也让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将金融产品销售搬到了线上,但合规风险隐患也引起监管注意。
券商中国记者从北京银保监局获悉,北京银保监局于6月22日印发《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辖内保险机构着重进行三方面提示,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严格落实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同时,北京银保监局要求辖内各保险机构应当立即按照《通知》提示的有关合规风险,对本公司及所属从业人员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营销宣传和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于7月底前自查完毕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近期,短视频、直播带货等互联网销售新模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地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保险营销宣传和销售等行为也日益普遍,合规风险隐患需要重视,特别是存在有的机构混淆线上线下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有的保险短视频、直播主体不具有合法资质,有的保险短视频、直播内容存在误导宣传等诸多问题。
据悉,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发布主体,如抖音、快手、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或借助直播软件等制作发布短视频或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各类机构和个人等运营主体;以及保险短视频、直播内容中的主播主体,包括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明星、知名主播等互动人群。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涉及多种销售模式,包括提供可点击的网络链接直接投保、线上引流到线下销售场景转化等方式。
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严格落实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通知》从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严格规范保险短视频、直播有关主体,严格管理保险短视频、直播相关内容三方面予以规范。
另据《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提示内容,对当前本公司及所属从业人员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营销宣传和销售活动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并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北京银保监局。
三方面着手规范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合规风险
《通知》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定调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销售活动,消费者可以通过视频提供的投保链接自主完成在线投保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为严格规范保险短视频、直播有关主体,对于保险机构利用短视频、直播带货,监管部门并非叫停。《通知》明确,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保险机构可以建立自营网络平台,如自建网站、APP应用程序或在网络平台开设门店、小程序、公众号等,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等形式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保险机构自建自营网络平台应当严格落实互联网保险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做到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通知》对于保险机构利用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营销提出“负面清单”。《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充分“了解你的合作方”,识别和分析其保险短视频、直播运营模式,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此外,为严格管理保险短视频、直播相关内容,《通知》三方面具体要求:
1、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短视频、直播方式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应当符合《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
2、第三方网络平台以短视频、直播等形式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3、保险机构发布的保险短视频、直播内容,应规范使用机构简称,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相混淆的情况,不得违反规定以打折、红包、抽奖等形式变相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