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温州一营业部员工吃警示函 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
摘要 中国网财经12月20日讯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郑国准、林云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证券”)温州汤家桥路证券营业部及其从业人员林云贵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未审慎核查多名关联客户账户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账户资金来源归属等重要信息及账户异常交易问题并防范
中国网财经12月20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郑国准、林云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证券”)温州汤家桥路证券营业部及其从业人员林云贵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未审慎核查多名关联客户账户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账户资金来源归属等重要信息及账户异常交易问题并防范风险;二是林云贵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在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重大异常行为和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郑国准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管理不到位和管控不力的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浙江证监局指出,林云贵在为多名客户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服务过程中,已知晓上述客户以外的第三人与其沟通并决定客户账户开立所需资金的入账、提款以及客户账户被该第三人实际控制并使用等异常和风险情况,仍未充分核实、报告相关客户账户的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账户资金来源归属等重要信息并防范风险,从而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了便利。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林云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