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证券私自为客户加24倍杠杆 千万资金亏掉6成
摘要 渤海证券擅自为客户资金加杠杆或涉嫌严重违规,渤海证券至今没有给予陈业满意的答复和赔偿,由于协调事件的监管部门是天津证监局,不是事件发生所在的广东,这让双方协调到底如何赔偿变得缓慢。“渤海券商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帮我把杠杆加到24倍,同时要我承担所有利息。”在看到自己购买的打新产品遭遇到了巨亏,
渤海证券擅自为客户资金加杠杆或涉嫌严重违规,渤海证券至今没有给予陈业满意的答复和赔偿,由于协调事件的监管部门是天津证监局,不是事件发生所在的广东,这让双方协调到底如何赔偿变得缓慢。
“渤海券商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帮我把杠杆加到24倍,同时要我承担所有利息。”在看到自己购买的打新产品遭遇到了巨亏,陈业(化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如此诉苦。
2015年6月,渤海证券广州营业部向陈业推荐了渤海分级汇利1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渤海分级汇利13号”),并称这是一款带杠杆的投资新股产品,随后陈业委托其太太购买了1000万元的产品。
由于去年“股灾”导致新股停止发行,陈业要求赎回该产品,但渤海证券广州营业部相关人士表示,产品有3个月的封闭期,不能够赎回。直到2015年9月20日陈业才将该产品赎回,最终亏损超过580万元。据陈业介绍,渤海证券其资金加了24倍的杠杆,因此巨亏的幅度近六成,陈业同时还要承担巨额利息。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渤海证券擅自为客户资金加杠杆或涉嫌严重违规,渤海证券至今没有给予陈业满意的答复和赔偿,由于协调事件的监管部门是天津证监局,不是事件发生所在的广东,这让双方协调到底如何赔偿变得缓慢。
截至《第一财经日报》发稿,本报记者也尚未得到天津证监局和渤海证券总部的正式回复。
24倍杠杆致客户亏58%
渤海分级汇利13号于2015年9月29日发布的清算公告显示,该计划已于9月22日终止。截至清算结束日,优先级A份额、次级B份额、次级C份额分别约为4亿份、6000万份和2000万份,合计约4.8亿份,对应各单位净值分别为1.0207元、1.0292元和0.4151元。
“渤海证券营业部推介这款产品时说是1∶3∶5的杠杆,实际杠杆却高达1∶3∶20,我购买的是劣后端产品,买入1000万元该产品后,将搭配次级份额3000万元、优先级2亿元,合计一共2.4亿元进行投资,对应杠杆倍数高达24倍。”陈业说。
陈业出示的渤海分级汇利13号管理合同显示,该产品优先级A份额的年约定利率为6.8%,优先级A份额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收益,是风险较低、收益较为稳定的集合计划份额;次级B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在此基础上,根据集体计划实际收益情况享有浮动收益,在集体计划终止清算时,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扣除优先级A份额、次级B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次级C份额本金后仍有剩余收益的,次级B享受该剩余收益的20%。
合同也显示,在“目标规模”方面,“集合计划推广期最低规模为0.3亿份,存续期不设目标规模,管理人可以控制各分级份额实际募集规模。其中优先级A份额不超过次级B份额及次级C份额份额合计数的5倍,次级B份额份额数不超过C份额份额数的3倍,利息转增份额带来的偏离除外。”
按照1∶3∶20杠杆比例计算,正好满足了上述“目标规模”的要求,渤海证券并未违反管理合同规定,但高杠杆倍数或与监管要求冲突。陈业投资3个月的亏损基本来自于承担优先级A份额和次级B份额高额的利息亏损。
渤海证券广州营业部相关人士称,在操作上,公司并没有进行其他操作,只是在产品成立后购买了一款打新基金,此举主要是考虑到公募基金打新有明显的优势,该产品申购和赎回时的净值均为1.005元。
相关合同涉嫌违规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显示,“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初始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这很可能是渤海证券没有按照原计划募集足够的次级资金,但渤海证券又想产品可以继续发行,所以让客户承担了巨大利息成本,却没有及时如实向陈先生告知相关情况。”深圳一名券商资管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该券商资管人士称,上述产品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是杠杆过高,只要该产品的净值波动达到3个点,客户就会完全爆仓,而且监管层也有明文规定,集合理财产品的杠杆最高不超过10倍,24倍杠杆显然超出了集合理财应有的范围;二是投资范围过于笼统,该产品投资标的覆盖股票类基金、股票、债券,几乎涵盖了所有投资标的,而作为一款打新理财产品,以24倍杠杆投资,风险巨大,相对应的利息支出也非常巨大。
“目标规模里面,C份额的最高杠杆都不能超过10倍,不能跟B级加起来再和A级计算杠杆。”上海一家券商合规部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称,5倍这个杠杆水平至今在业内存有争议,目前券商在发的高于5倍杠杆的产品C份额主要由券商自有资金买入,其余份额对投资人来说风险就很小了。
陈业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在赎回产品后,其与渤海证券多次沟通无果,曾经向中国证监会求助,证监会让天津证监局处理该事件,并要求渤海证券协调和陈业之间的利益问题。不过渤海证券至今未向陈业提供合理满意的答复。
上述深圳券商资管人士也称,如果此事的管辖权在广东证监局,处理起来会更容易、方便一些,这对投资者也有所启示,购买异地券商的产品出现纠纷后,可能维权比较难。
深圳律师王家毅认为,配资行为发生在广州,但是目前处理单位是天津证监局,由于配资公司在天津,配资行为是广州营业部引发,作为广州营业部的上级单位渤海证券总部或许有决定、许可行为,为了更能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由天津银监局监管处理配资行为并无不可,虽然这可能不利于位于广州的投资者主张诉求。
投资者索赔难
事实上,渤海证券其他一些打新产品有着更大的亏损,渤海分级汇利13号亏损并不是最严重的。据汇利15号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清算公告表明,汇利15号成立时的优先级A份额、次级B份额、次级C份额分别约为3.4亿元、5100万元和1700万元,若按照最终清算净值0.2298元计算,汇利15号次级C份额的亏损率已超过七成,高达77.02%。
原本只能是5倍或10倍杠杆,渤海证券替投资者放大到24倍,如果赔偿投资者索偿,渤海证券应该怎么赔?
“渤海证券口头声称的配资比例和实际合同约定的配资比例差距较大,如果属实,渤海证券确实存在误导营销。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关于配资比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涉讼法院可能很难判定合同无效,进而由渤海证券承担全部损失责任。”王家毅认为,渤海证券的高杠杆显然是不合理的,若涉讼到法院,法院可能会从双方均有过错出发,判定渤海证券按比例承担部分责任。
上述上海券商合规部人士则认为,资管合同对于C级份额杠杆倍数没有规定限制在10倍之内,虽然实际运作没有违反资管合同的约定,但合同本身显然违反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底线,管理人在产品设计及运作上存在违规的情形。至于赔偿数额怎么计算,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考虑如果把杠杆限制在5倍,净值是多少,这个净值和目前净值的差额就是渤海证券应当赔偿的数额。另一方面,如果渤海证券因为违规而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明年的券商分类评级就可能被扣分,分类评级下降的话,渤海证券就要多交投资者保护基金了。
渤海证券广州营业部相关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目前暂时没有决定是否向陈业作出赔偿,一切要等公司总部来决定最终如何协调此事。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的一位高管则称,对此事不便作出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