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私募“同盈基金局中局:分公司老总吃佣金 “马仔“坐享二次分成
摘要 作者|孙建楠编辑|文晔本文首发于“见闻VIP”APP ,欢迎下载“见闻VIP”,即时见证历史。“黑私募”局中局:分公司老总大口吃佣金,“马仔”做法人代表,坐享二次分成引火烧身资事堂“黑私募”,一直是资管行业毒瘤,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非法吸储、资金投向不明。两年
“黑私募”局中局:分公司老总大口吃佣金,“马仔”做法人代表,坐享二次分成引火烧身
资事堂
“黑私募”,一直是资管行业毒瘤,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非法吸储、资金投向不明。
两年前,深圳一家名为同盈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盈基金”)的“黑私募”,因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等问题,被监管部门“拉黑”。
近日,同盈基金天津分公司前法人的刑事判决落锤,借此我们也得以一窥这家“黑私募”的内部运作机制。
究竟是什么样的“激励机制”,能让员工铤而走险非法吸揽资金?
01
非法吸揽资金1.05亿元
据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本文主角为熊某某,他曾任同盈基金天津分公司法人。
需要说明的是,同盈基金实控人谢某某另案处理,目前还未有相关刑事判决信息。
熊某某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
2015年9月,他以独立经纪人身份为同盈基金服务,主要向潜在投资人、金融机构推荐基金项目。
2015年11月,熊某某成立同盈基金天津分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他调到深圳总部,并不再担任天津分公司法人,直至2017年3月东窗事发,无法兑付本息。
值得注意的是,熊某某需要对2015年9月-2017年3月期间天津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宜承担刑事责任。这期间,同盈基金天津分公司共向91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1.05亿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97.97万元。
既然2016年8月-2017年3月,他已调至深圳总部,为何仍会牵涉分公司的违法行为?
02
“矛盾”的提成机制
据判决书,熊某某前后获取渠道奖励费用及佣金共计709万元,相当于非法吸储总额的6.8%。
我们来看看同盈基金给熊某某的“激励”办法。
同盈基金于2005年7月在深圳成立,2014年备案私募管理人,并下设长春、武汉、石家庄等多家分公司及渠道商,以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返本付息的方式募资,报案的受害投资者称年化收益宣传为14%。
文书称,同盈基金投资过“金砖城市PPP基金”、“新疆华大谷业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桥置业”项目、“中财海绵城市PPP基金”项目。项目募集的资金一小部分用于经营,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支付佣金和总公司运营费用。
综合文书中证人证言,我们梳理出如下脉络:
2014年底,熊某某通过同盈基金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开始洽谈成立天津分公司事宜。
2015年9月,熊某某开始为同盈基金担任“独立经纪人”,同盈基金按照吸揽资金总额3%的比例支付渠道开拓奖励费用,按照7%比例支付佣金。
两个月后,同盈基金在天津开设分公司,熊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分公司员工工资及佣金由负责人熊某某自己定。总公司只在天津分公司成立之初提供一次成立费用(30万元),后期的运营由天津分公司自己负担,人员招聘、工资等也由分公司自行负担,总公司给熊某某募集资金10%的佣金。
值得注意的是,同盈基金总部结算部主管证言显示,总公司向天津分公司支付的佣金是按照吸揽投资额的10%,另外月底结算时还有1%奖励金。熊某某要求将他应得的10%佣金分为7%和3%两个数据。
据熊某某本人在庭上的供述:总公司按照每月吸揽投资总额的7%支付天津分公司员工提成和公司的运营费用,还有3%是支付给他个人的佣金。
换言之,按道理熊某某所得佣金比例应为吸揽总额的3%。
但如上文所述,熊某某前后从1.05亿元总计拿到709万元提成,这个比例是6.8%!而且,天津分公司吸揽这1.05亿元时,有七个月的时间熊某某已经调至深圳总部。
03
身居幕后,二次分成
这就涉及到同盈基金“更深一层”的利益分成了。
据裁判文书,2016年8月,也就是同盈基金天津分公司成立9个月的时候,熊某某调至深圳总部,并不再担任天津分公司法人。
但熊某某庭上供述:“我离职后还从天津同盈获利,天津同盈再发生的投资额我也会有3%的佣金。”
然而,接替熊某某担任法人的齐某,以证人的身份在庭上称:“我从2016年9月1日开始任法人,因为熊某某要调到深圳总公司让我任法人,当法人能拿公司纯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左右的收益,所以我就答应了。”
这位新任的法人在事后三个月,便从同盈基金辞职。
但从齐某的证言中可以看出,他当法人拿纯利润的20%,和熊某某当法人时拿募资额3%当做佣金,差别极大。况且,熊某某不再担任法人后,还能拿到3%的募资额提成!
这位仅做了三个月法人的齐某,还披露了一个细节:他负责掌管法人图章,并以他个人账户接收总公司汇入天津同盈的所有运营资金,熊某某告诉他这是所有同盈分公司的模式。
接下来的细节更令人匪夷所思:齐某个人账户收到总公司转账后,将旗下员工工资和当月运营成本再转账到天津分公司账户,然后再把公司业务员提成总额转至负责分公司运营的马某个人账户上,马某再把提成分发给业务员。
实际上,掌控当时天津分公司的除了熊某某,还有一位马某,他负责整体公司运营。
那么,名义上担任法人的齐某实际拿了多少钱?
齐某证言显示:上述给业务员的提成如果有结余,他本人、调至深圳的熊某某、负责天津分公司运营的马某三人按比例分掉。2016年9月,齐某拿提成结余的20%,熊某某和马某各拿40%;10月和11月齐某拿30%,马某比例提升至50%,熊某某拿20%。但到了当年12月,天津分公司就不再有结余的纯利。
需要注意的是,这位当了三个月法人的齐某,所拿的提成源自整个分公司的提成结余。
形成对比的是,熊某某安排齐某担任法人,他本人不仅拿着募资总额固定3%比例的佣金,还可以再得到分公司提成结余的一定比例,等于拿着两份提成。
这就不难理解熊某某为何能在1.05亿元募资款中拿到6.8%的提成。
同样,这也可以解释上文提到的,熊某某为何仍需要对未担任法人期间分公司非法集资部分负法律责任的问题。
最终,二审终审裁定熊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的709万元按比例发还给集资参与人。
本期责任编辑 陈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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