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霖食品违规实控人吃警示函 东北证券“马后炮”恐失职
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主办券商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15号)显示,经查,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霖食品”,834020)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
2016年至2018年,东霖食品实际控制人沈琳与于文智、肖永沛多次签署借款合同,合同涉及金额4810万元,东霖食品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至2019年,东霖食品为张肇斌、李连春、孙爽等多人出具履约担保函,涉及金额625万元,上述关联及对外担保均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且未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事项
东霖食品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共有9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的资金为624.8万元,被冻结账户数量较多,且包括基本户,东霖食品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提示风险。东霖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当事人沈琳未经公司登记程序,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导致东霖食品上述未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大连证监局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东霖食品及当事人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东霖食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沈琳应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职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霖食品于2003年6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2.08亿人民币,原名为“大连东霖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11月8日变更为现有名称,当事人沈琳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为大连蓝宝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88%,深林同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实控人、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75%。东霖食品于2015年11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主办券商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000686.SZ)。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东霖食品在2019年1月15日连发6篇涉及诉讼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随后同日主办券商东北证券发布《关于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9年6月3日,东北证券发布《关于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及继续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10月 10日,东霖食品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沈琳、袁震资产被查封的公告》显示,沈琳、袁震持有大连蓝宝投资有限公司5.5%价值150 万元的股权、沈琳的两处房产以及东霖食品价值百万元的货物等均已被查封。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4号
关于对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对你公司专项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
(一)2016年至2018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沈琳与于文智、肖永沛多次签署借款合同,合同涉及金额4810万元,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关联担保均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且未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2018年至2019年,公司为张肇斌、李连春、孙爽等多人出具履约担保函,涉及金额625万元,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且未在2018年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事项
经核实,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共有9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的资金为624.8万元,被冻结账户数量较多,且包括基本户,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提示风险。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13日
大连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5号
关于对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琳:
我局在对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霖食品或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你未经公司登记程序,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导致东霖食品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为你本人借款协议进行担保并为张肇斌、李连春、孙爽等多人出具履约担保函,且上述事项未进行信息披露。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职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13日
大连证监局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