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恩成合资管违规吃警示函 填报的实控人信息不符实际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10-08 15:22:09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0号)显示,经查,苏州天恩成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恩成合资管”)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天恩成合资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填报的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私募投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0号)显示,经查,苏州天恩成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恩成合资管”)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天恩成合资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填报的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天恩成合资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天恩成合资管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苏州天恩成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天恩成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填报的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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