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
摘要 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期待许久的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正式落地。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可根据银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整。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同时,《办法》并未对地方银行跨区展业做统一的定量限制。同时,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银保监会要求,《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授信最高20万元 新增“可调整”描述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据了解,5月9日-6月9日,银保监会曾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纳入相关监管制度。《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并划定了网贷授信额度边界。根据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的网贷授信额度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均为不超过20万元。不过“正式版本”中还添加了一条,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指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文件在第六条新增银保监会对额度动态调整的条款内容。近年来,银保监会的监管思路由统一监管逐渐向差异化监管过渡,此次额度调整内容即为体现,一方面能够鼓励优质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而另一方面能够对风控水平不佳、存在风险的机构及时调控和约束。
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 防止风险管理“空心化”
从合作方式来看,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办法》也提出了多项举措,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
在“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中,《办法》严禁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在担保增信方面,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增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的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在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看来,“不能说借款人有担保了,或者是助贷平台承诺回购了,商业银行就给借款人多放款。从风控的角度而言这是大忌,有担保只是风险控制的最后一道抓手,要想坏账率不增高,最好控制风险的办法就是让借款人按时履约。也就是说,借款人仍然是第一还款来源,不能把是否还款压在增信和担保上。所以,商业银行、助贷公司依然需要对借款人进行实际的风控,不能借助‘有担保增信’变相提高借款人额度。”
跨区展业不做统一定量限制 设置2年过渡期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疫情发生以来,线上金融需求增加,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变相突破了地域经营限制。未来地方银行跨区展业是否受限?
《办法》在跨区展业方面并未一刀切,而是进行了灵活调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的放松。上述负责人强调,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同时,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办法》增加了例外情形: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微众银行、新网银行等互联网经营的民营银行跨区展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松绑”。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办法》的推出将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同时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全流程在线贷款也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在风险治理架构、风险模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或整改。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办法》规定。
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并视情况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专家解读:不同银行应根据自身优势开展业务
分析人士指出,《办法》的出台,为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并且为未来预留了监管空间,有助于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车宁表示,作为互联网贷款领域首项全国统一的部门规章类立法,监管机构试图在平衡当下与长远、监管与创新、服务实体经济与有效防控风险之上探索构建面向未来的新范式、新路径、新架构。
“对于银行来说,一方面明确了业务方向及合规边界,有利于更好开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为实体经济赋能,另一方面《办法》也在业务审慎性、消费者保护、信息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需要予以更多注意。”他表示。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贷款的线上化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互联网贷款开展过程中,出现许多新的业务形态和模式,但却没有明确的业务标准和边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这些问题。因此,《办法》的出台非常重要和必要。从监管对地方银行跨区展业的态度来看,这一政策对于地方银行比较开放,利于这些银行互联网业务和数字化能力的建立。
董希淼表示,对商业银行而言,《办法》是“加速器”,将加快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互联网贷款将逐步成为信贷业务特别是零售信贷的主要形式。同时,有助于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得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
《办法》出台后,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优势积极应对。董希淼表示,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的基本要求及早准备,认真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环节加快整改,为下一步工作赢得主动。“大型银行应发挥资金、人才等优势,着重优化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工具,开发推出更多全流程在线得信贷产品,增强对大众客户特别是年轻客户的吸引力和渗透力。中小银行应加强与互联网银行以及金融科技公司合作,融入金融与非金融场景,快速拓展本地客户群并适当拓宽经营空间,增强业务发展后劲和风险管理能力。”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