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涌金资本违规遭整改 多项报告未向投资者披露
摘要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重庆汇涌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重庆汇涌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重庆汇涌金天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四季度、2019年四季度季报,未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四季度、2017年二季度、2017年三季度、2018年二季度、2019年一季度、2019年二季度季报;
共青城天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四季度季报;
汇涌金易翎资本互联网产业整合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三季度、2016年四季度、2017年一季度、2017年二季度、2019年四季度季报,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年报;
汇涌金天颖影视文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号,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二季度、2017年四季度季报;
汇涌金恒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四季度、2019年四季度季报。
重庆监管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显示,重庆汇涌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徐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及同类相关业务(均不含证券、期货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投资咨询业务;不得发行、销售金融产品,不得向社会公众发放借款,不得为未经许可的金融活动提供宣传、推介、营销等);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禁止除外)等。
公司股东为重庆中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5%、徐斌持股31.5%、杨代华持股13.5%、共青城信和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原文如下:
关于对重庆汇涌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重庆汇涌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管理的重庆汇涌金天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四季度、2019年四季度季报,未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四季度、2017年二季度、2017年三季度、2018年二季度、2019年一季度、2019年二季度季报;你公司管理的共青城天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四季度季报;你公司管理的汇涌金易翎资本互联网产业整合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三季度、2016年四季度、2017年一季度、2017年二季度、2019年四季度季报,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年报;你公司管理的汇涌金天颖影视文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号,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二季度、2017年四季度季报;你公司管理的汇涌金恒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四季度、2019年四季度季报。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在2020年8月1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0年7月15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