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险等四家保险及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两家信托被接管
摘要 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4家保险机构,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两家信托机构触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接管条件。银保监会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
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称,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4家保险机构,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两家信托机构触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接管条件。银保监会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指派接管工作组进驻6家机构接管一切经营活动。
四家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公司经营问题多
《公告》称,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4家保险机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主要内容如下: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这4家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经营方面积累了较多问题和较大风险。经过几年的内部整顿,公司整体上仍无法化解本身的风险。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监管部门终于出手进行接管。”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
两家信托公司被接管无碍大局
《公告》称,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两家信托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601988,诊股)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据西南财大兼职教授、电子科技大学客座教授陈赤表示,据了解,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存在大股东操纵、法人治理结构不清晰、经营不善、资产质量不佳等问题,监管机构前期已经依法采取了相关监管措施,限制了该两家信托公司的部分业务。
陈赤表示,这两家信托公司规模较小,影响力也很小,被监管机构接管,不会对信托业和金融体系风险可控的局面产生大的实质性影响。同时,针对少数信托公司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清晰的乱象,银保监会今年正式施行《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股东行为。
“这些问题机构大多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到位等情况,导致潜在风险上升并开始显现,监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有助于处置和化解问题机构的经营风险,更好地保护相关主体人利益。”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
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在接管期间,接管组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组建6个托管组,按照托管协议分别托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依法合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公司正常经营,依法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等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保险公司方面,各项保险业务照常办理,接管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4家保险公司无论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如何变化、风险如何化解,相关保险合同合法权益都将得到保障。此外,保险消费者不需要配合做什么额外事项。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在信托公司方面,接管后,债权人需根据新时代信托和新华信托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对债权进行登记。接管组将对债权进行核对并确认。同时,接管组将积极采取多种有力措施清收资产,并争取引入新股东增加资本实力,依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还表示,信托产品投资者需根据新时代信托和新华信托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对认购的信托产品份额进行登记,预计登记时间为3个月。接管组将对登记份额进行核对确认,并依法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督促公司积极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回收资金及时全部用于兑付投资者,切实保护信托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