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挂钩高管薪酬:从降薪到回吐现金!
摘要 偿付能力是险企正常经营的硬性指标,这一硬性要求越来越高。7月30日,银保监会联手央行发布新版偿付能力监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除了增加监管指标外,还对直接负责的高管问责升级,除了限薪降薪外,还有可能被追回薪酬。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保险业比其他金融行业相比,在监管方面多了一些核心的指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为
偿付能力是险企正常经营的硬性指标,这一硬性要求越来越高。7月30日,银保监会联手央行发布新版偿付能力监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除了增加监管指标外,还对直接负责的高管问责升级,除了限薪降薪外,还有可能被追回薪酬。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保险业比其他金融行业相比,在监管方面多了一些核心的指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为偿付能力监管。
随着行业的发展及与国际监管接轨,偿付能力监管已由规模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型,曾经的“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目前,银保监会联手央行对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新版《征求意见稿》有哪些看点?
看点之一
指标体系扩容
《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对于险企来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成为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必报项目。此次《征求意见稿》风险综合评级纳入其中,将对险企的稳健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前,风险综合评级多为监管的抽查项目,险企在报告中披露的多为抽查得出的历史数据,未来这一数据将适时更新。
究竟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是什么样的?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 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也就是说,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看点之二
从限薪降薪到回吐薪酬
问责高管已成为提升责任感、化解风险的必要手段。在保险业,各个领域均在找出责任人,偿付能力管理也不例外。
《征求意见稿》要求险企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的同时,也要求明确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
长期以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成为强化偿付能力的强有力的保证,曾经还有险企因偿付能力风险无法化解,监管机构要求董事高级降薪的硬性要求,不过追回曾经发放的薪酬还较为少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险企应当通过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 明确对于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和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追回已发的薪酬。
看点之三
滚动编制三年资本规划
早在2008年制订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中,就明确要求险企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时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尽管经营规划年年做,但是还是有一些险企出现马失前蹄的情况,经营规划总是失约,要么是产品开发失误,要么业务重心偏差,要么投资亏损,只看眼前缺乏长远可能是一种通病。
现在,《征求意见稿》要求险企应当至少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
包括的内容有发展战略、经营规划、机构设立、 产品设计、资金运用与资本规划联动的管理决策机制, 通过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提升内生资本的能力, 运用适当的外部资本工具补充资本,保持偿付能力充足。
看点之四
险企定期报,监管定期曝
多年前,偿付能力对于市场是一个极其神秘的指标,市场上大众很难找到或发现,一旦曝出,很可能险企已“出事”。几年前,随着市场透明化,监管要求险企定期披露这一指标,以期通过险企自披方式倒逼自觉把控风险,时时警惕此类风险。
现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定期发布,社会大众从中能及时发现险企一些股东、高管、核心经营数据的变化。
不过,监管对于偿付能力的总结并非定期。依据《征求意见稿》,要求银保监会定期发布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和其他偿付能力信息。
看点之五
接近红线重点核查
对于险企而言,并非偿付能力达标就万事大吉,偿付能力下滑迅速即需引起警惕,如果接近达标的下限将成为监管核查的重点。
《征求意见稿》指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偿付能力数据核查的内容包括
①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②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 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③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看点之六
不达标,必选监管+可选监管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根据险企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
①监管谈话。
②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③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④限制向股东分红。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
①责令增加资本金。
②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③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④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对于采取这些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 步恶化的,很可能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