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昌资产私募三宗违规 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存漏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号)显示,慧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昌资产”)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未进行评估、未向部分投资者提供风险揭示书、在中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号)显示,慧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昌资产”)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未进行评估、未向部分投资者提供风险揭示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部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不准确等情形。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决定对慧昌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显示,慧昌资产的大股东为大连慧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3号
关于对慧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慧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未进行评估、未向部分投资者提供风险揭示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部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不准确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