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泰州分行因提供报表不真实 被罚30万元

来源:金融界 2020-07-30 17:11:04

摘要
7月29日,泰州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行政处罚,该分行的主要负责人是何华南。处罚信息显示,华夏银行泰州分行因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泰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罚款人民币30万元。员工戴建国因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

7月29日,泰州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行政处罚,该分行的主要负责人是何华南。

处罚信息显示,华夏银行泰州分行因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泰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员工戴建国因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负直接管理责任,泰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5万元。

公司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末,华夏银行总资产规模达到3.02万亿元,增长12.69%;贷款总额1.87万亿元,增长16.06%;存款总额1.66万亿元,增长10.99%。实现营业收入847.34亿元,增长17.3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9.05亿元,增长5.04%。华夏银行已在全国116个地级以上城市设立了42家一级分行,73家二级分行,营业网点总数达1025家,员工人数3.87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戴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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