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因违规发放关联交易贷款 被罚25万元

来源:金融界 2020-07-31 17:14:32

摘要
7月31日,吉林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吉林银行吉林分行的行政处罚,该分行的法定代表人是张德慧。行政处罚信息,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因违规发放关联交易贷款,吉林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罚款25万元,责令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公司年

7月31日,吉林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吉林银行吉林分行的行政处罚,该分行的法定代表人是张德慧。

行政处罚信息,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因违规发放关联交易贷款,吉林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罚款25万元,责令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公司年报显示,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银行)。目前,吉林银行在吉林省内9个市州和大连、沈阳拥有11家分行,389个营业机构,发起设立10家村镇银行、一家贷款公司,参股一汽汽车金融公司。2019年新增贷款超33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超2400亿元,省内贷款增量和存量居金融机构首位。各项存款达2800亿元,对公存款近1300亿元,储蓄存款突破1500亿元,占比达53%,居全国银行同业前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