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因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等 被罚300万元

来源:金融界 2020-08-03 15:40:28

摘要
7月31日,辽阳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于洪光。处罚信息显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因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关联交易贷款集中度超比例、未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审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未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为无真实贸易背景办理票据业务

7月31日,辽阳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于洪光。

处罚信息显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因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关联交易贷款集中度超比例、未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审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未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为无真实贸易背景办理票据业务、以贴现资金作为银行承兑业务保证金,辽阳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300万元。

员工侯鑫因对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关联交易贷款集中度超比例、为无真实贸易背景办理票据业务、以贴现资金作为银行承兑业务保证金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辽阳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警告,罚款5万元。

员工王宏因对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无真实贸易背景办理票据业务、以贴现资金作为银行承兑业务保证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辽阳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警告,罚款5万元。

员工赵德军因对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为无真实贸易背景办理票据业务、以贴现资金作为银行承兑业务保证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辽阳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警告,罚款5万元。

员工于洪光因对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关联交易贷款集中度超比例、未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审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未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为无真实贸易背景办理票据业务、以贴现资金作为银行承兑业务保证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辽阳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警告,罚款5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16年8月,注册资本73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73468.85万人民币,公司参保人数54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侯鑫)

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王宏)

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赵德军)

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于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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