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违法违规机构除外
摘要 8月11日,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8月11日,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逐一来看《通知》内容,一是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
《通知》指出,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
二是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
三是内外结合,促进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质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改善内部管理、优化正向激励、创新担保产品、提高服务效能,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在外部环境及政策方面,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银行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落实支小支农贷款担保降费补贴政策。
四是加强监管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规模、综合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引导其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通知》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银保监局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及时掌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履约等信息,对存在应偿未偿、拒绝履约情况的机构,督促其按合同约定代偿,切实维护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誉。
对偏离支小支农定位,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监管通报。对存在持续偏离支小支农定位、严重损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誉等问题的机构,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剔除出名单,并将相关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银保监会报告。
对于此次《通知》,银保监会称:“《通知》的印发实施是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相关监管规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