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阳光业务”引发3亿票据诈骗案 广发银行索赔终审败诉

来源:中新经纬 2020-08-12 11:45:00

摘要
近日,一起因“非阳光业务”引发的票据诈骗大案公布了二审民事判决书,这起历时6年的案件再次回归公众视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3亿元资金通过层层通道,转存至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过程中,被犯罪分子“偷天换日”,最终贷款给山东一家化工公司。

 

近日,一起因“非阳光业务”引发的票据诈骗大案公布了二审民事判决书,这起历时6年的案件再次回归公众视野。该案件涉及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江苏银行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三家银行,以及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资管)。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3亿元资金通过层层通道,转存至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过程中,被犯罪分子“偷天换日”,最终贷款给山东一家化工公司。

之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将合众资管告上法庭。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基于委托资管合同请求判令合众资管返还3.09亿元及利息损失,二审法院认为,该行基于委托资管合同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驳回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

一笔“非阳光业务”引出3亿元大案

案件起点要回到2014年。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刑初3号刑事判决查明,被告人张承康自2013年5月为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介绍联系存储业务,经常出入该行,对该银行营业场所及工作人员较为熟悉。被告人谢天曾在一家财富管理公司工作。被告人崔世林亦曾从事资金介绍、投资咨询等业务。

三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便决定共同操作所谓的“非阳光业务”,以获取巨额好处费。

所谓“非阳光业务”是指用款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中间人可以联系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指定的银行向资金方出具定期存款证实书,然后由银行工作人员将该款违法转给用款企业使用,用款企业不仅向资金方支付高额利息,还要向中间人支付高额费用。存款到期后用款方偿还不了本金,资金方可以找银行要钱,把风险转嫁给银行。

张承康和谢天找到的用款企业是德州市临邑县桦超化工公司(下称桦超公司)。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这家公司从2014年起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类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

2014年3月,谢天寻找到资金提供方――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判决书显示,谢天以给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介绍存款名义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副行长陈某联系,拟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3亿元资金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但因广发银行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之间无同业授信额度,谢天、陈某与江苏银行下关支行行长助理郑涛及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资管”)副总经理于青商定,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3亿元通过合众资管存入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再由江苏银行将上述3亿元资金通过合众资管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张承康和谢天二人与桦超公司总经理魏传平等人商定,桦超公司同意支付所使用资金总额的18.2%的高息,其中,总金额的8.9%(2670万元)、6%(1800万元)分别支付给资金方(实际支付给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及谢天等人)、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实际支付给张承康个人),剩余的3.3%一年到期后支付。至此,资金通道初步搭设完毕。

名为委托资管、实为资金通道

存入银行的存款是如何流入了桦超公司?为何合众资管又成为了案件的被告?

原北京银监局此前核查到,2014年5月27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合众资管、广发银行签订协议,成立92号资管合同计划,投资江苏银行下关支行一年期定期存款3亿元,利率3%。

另据判决书,27日当天,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依据92号资管合同出具的投资指令,要求合众资管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其管理的3亿元投资于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同日,江苏银行依据82号资管合同出具的投资指令,要求合众资管将上述3亿元资金投资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3亿元资金划转至合众资管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开立的活期账户,过程中被人做了手脚。判决书显示,张承康、崔世林指使韩林林假扮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工作人员,在该行VIP室内将事先伪造的天津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交给受合众资管派来的财务人员。这名工作人员误以为3亿元存款已由活期转为定期。

之后,张承康又指使韩林林冒充合众资管财务人员,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柜台前购买转账支票,加盖私刻的印鉴后,将合众资管账户内的3亿元资金转账至桦超公司账户。

原北京银监局还核查到,2014年5月28日,桦超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成立民生证券理财2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广发银行作为托管人收取托管费1126万元,民生证券作为管理人收取管理费10万元。

桦超公司则根据事先约定,将2670万元分别汇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提供的账户1136万元、江苏银行下关支行提供的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账户172.5万元以及北京华宇旭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账户1361.15万元,另将1800万元汇入张承康提供的账户。

对于此种交易安排,原北京银监局核查结论指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合众资管成立资管计划投资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定期存款的交易模式,将同业存款转化为一般存款,存在配合对方虚增存款规模、调节监管指标的嫌疑;广发银行托管桦超公司委托民生证券成立定向资管计划的交易,存在以收取托管费的方式弥补投资合众资管92号中获得投资收益较低的情况。

2014年11月29日,济南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张承康等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立案侦查。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中谢天、张承康、崔世林犯票据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7年;被告人韩林林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该案已追回赃款、赃物9774万余元,发还给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广发银行申请索赔被驳回

之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和合众资管也打起了官司。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依据其与合众资管签订的92号资管合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合众资管履行合同义务,支付3.09亿元及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92号资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合众资管未能依约提取3亿元存款,亦未将存款及利息交付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该行有权向合众资管主张权利。判决合众资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支付3.09亿元。

合众资管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表面现象看,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合众资管、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桦超公司之间分别形成相对独立的委托资产管理、存款等不同关系,但涉张承康、谢天等人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所查明的一系列事实则表明,涉案合同的签订目的、该3亿元资金的流转,以及相关主体为此支付高息及通道费等交易过程并非依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所主张的委托合众资管向江苏银行下关支行进行存款的委托资管关系。

二审法院称,案涉3亿元资金的相关主体之间实质上是资金提供方与使用方及资金通道方之间的关系,即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3亿元资金在张承康、谢天等人的运作下,通过多个合同签订、多层法律关系形成的“非阳光业务”方式,以合众资管、江苏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为通道,出借给桦超公司使用,并由桦超公司向资金提供方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支付高息。

法院指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在本案中起诉主张委托资管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与已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符,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合众资管之间名为委托资管合同法律关系,实为案涉3亿元资金提供方流转至使用方的资金通道关系。故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基于委托资管合同请求判令合众资管返还3.09亿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请求权基础不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判决结果,广发银行方面回复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广发银行将持续跟进案件进程,全力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一位法律专家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就程序上看,虽然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但广发银行仍然存在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一方面,鉴于本案二审判决完全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表明两级司法机关对于裁判结果也存在一定的分歧,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有抗辩的空间,作为一审的胜诉方,广发银行继续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除了申请再审外,不排除广发银行寻找其他请求权基础重新启动对相关主体的诉讼。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认为,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强化合规意识,提升风控能力,来避免相关风险。对于违规行为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的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等,要有清晰的认识。在执行规范和进行监督检查时,一定要认真负责,而非流于形式。此外,还可以把合规操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由此倡导合规经营的价值观念。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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