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18地证监局摸排私募风险 已有11家私募领到罚单

来源:证券日报 2020-08-13 00:07:46

摘要
本报记者吴晓璐8月10日,深圳证监局发文表示,今年以来,高度重视基金销售行为规范性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工作,通过科技监管、依法问责、培训调研等手段,多措并举促进辖区基金销售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就在7月23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集中通报私募基金销售环节存在的典型问题,以警示违

  本报记者 吴晓璐

  8月10日,深圳证监局发文表示,今年以来,高度重视基金销售行为规范性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工作,通过科技监管、依法问责、培训调研等手段,多措并举促进辖区基金销售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就在7月23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集中通报私募基金销售环节存在的典型问题,以警示违法违规行为。

  在今年年初和年中的工作会议中,证监会均提及加大对私募基金监管。在7月底的年中工作会议上,证监会表示,加大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和监管,加快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出台私募基金规范经营的底线要求,稳妥推进高风险个案处置。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截至8月12日,大连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等13地随机抽取辖区内部分私募基金,开展现场检查;浙江证监局、宁波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等5地先后发布了组织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要求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登记备案、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及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进行全面自查梳理。自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需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综上,截至8月12日,年内已有18地证监局摸排私募基金风险。

  从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行业开出的罚单数量,也可看出严监管的态度。据记者统计,截至8月12日,年内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对11家私募机构或私募基金经理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公司或产品未备案、基金经理“老鼠仓”、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挪用募集资金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既要重发展,也要重规范。创投私募对于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私募行业的乱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加大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对于投资者和实体经济都有重大意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达2.44万家,私募基金规模为14.35万亿元。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高级顾问陈高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是金融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的发展过程中,私募基金存在诸多乱象,部分私募基金变相从事P2P等类金融业务,部分私募弄虚作假、挪用资金或私自占为己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因此加强私募监管,引导其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发挥其应有的正向作用,既是为了行业健康发展,也是为了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严厉打击私募基金市场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私募基金市场秩序,既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也有利于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将资金配置给真正有能力创造社会财富的行业和企业家,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的价值。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为加大私募基金挪用基金财产和基金经理“老鼠仓”的刑事打击力度,建议将这两种危害行为纳入刑法。

  “私募基金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现行刑法185条挪用资金罪、185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至于私募基金是否属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建议可以由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陈高慧表示。

  陈波认为,公、私募基金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都是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员)损害委托人(投资者)的利益以自肥的背信行为。如果修改刑法,对于私募基金“老鼠仓”行为,比照适用公募基金老鼠仓的罪名,同时根据私募基金行业或涉案私募基金的特点调整刑期,在法理上并无问题。挪用基金财产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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