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准入新规酝酿出炉 牌照审批有望回归正轨
摘要 保险中介机构审批工作或随着即将出台的准入新规迈入正轨。继去年6月“首次征求意见稿”后,8月18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再次明确代理、经纪和公估三大保险中介主体“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要求。其中,还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保险中介机构股东及高管的资格
保险中介机构审批工作或随着即将出台的准入新规迈入正轨。继去年6月“首次征求意见稿”后,8月18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再次明确代理、经纪和公估三大保险中介主体“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要求。其中,还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保险中介机构股东及高管的资格审核提出了要求。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对保险中介审批工作几乎“断层”的几年进行弥补,待准入新规正式实施后,预计中介牌照审批有望回归以往。
2019年6月,银保监会就《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发布了第一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初稿》),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三项规定中的准入细则进行了统一整合。本次《意见稿》对于《初稿》内的条例做了一些合并增删,并在部分指标上进行了修改,总体上提升了保险中介机构与其申请人的准入门槛。
比如,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变成了2000万元;商业银行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近三年违法违规状况变成了近两年的状况。此外,在保险中介公司申请人要满足的条件中,除了要满足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这一条件外,本次新规还要求其名下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中介是保险公司服务的延伸,一些中介也助推了不规范的保险经营活动,此规定将整顿保险公司股东准入的经验应用在保险专业中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认为,本次《意见稿》的修改,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除了对保险中介股东的资质加强审核外,沿承“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意见稿》还对高管上岗所需要的任职资格、审核材料及任职资格许可程序作出了详尽规定,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高管不得出现的情形。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认为,此次《意见稿》落地的下一步,将会是对于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逐步恢复。他认为,虽然过去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取消了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的考试,使其处于银保监会和保险业协会之间的两不管地带,但是长期看来,这并不利于行业发展。
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内,保险中介机构审批情况几乎停滞,因而很多保险中介公司通过收购等方式曲线进入该市场。王向楠分析称,审批工作停滞的原因,主要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数目已经较多,新增机构一般并不能提升服务水平。
而针对部分保险中介专业化程度低、风险管控能力弱、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监管部门也在不断提高门槛。早在2012年,原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要求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这一规定直至2015年10月才被“解封”。不过,从之后的保险中介牌照审批数量看,行政许可的审批仍不稳定。
至于新规落地将会对整个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王向楠表示,检查存量、整顿秩序、明确规则后,应当让牌照审批正常化。新发放的牌照数目可以参考保险市场总量、专业中介的功能作用、专业中介的平均规模、机构退出等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