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购房资格利益链曝光:团伙贿赂税务人员伪造四百余份纳税证明

来源:新京报 2020-08-19 10:07:00

摘要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5人团伙买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补缴个税,骗取购房资格,并按人头收费。1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该系列案件判决结果,周某等5人分别因受贿罪被朝阳法院、北京市高院判处2年3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税务人员被另案处理。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5人团伙买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补缴个税,骗取购房资格,并按人头收费。1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该系列案件判决结果,周某等5人分别因受贿罪被朝阳法院、北京市高院判处2年3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税务人员被另案处理。

贿赂地税局工作人员百人办理补税

上述五名人员的案件是分别在朝阳法院、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高院审理宣判,他们分别是北京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周某,及周某利用的“中介”北京某科技公司的经理张某、 无业人员王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魏某、某人力资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乙。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周某分别从上述四名“中介”人员处获得有意向买房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收取钱款,再通过周某、刘某(另案处理)转给朝阳区地税局原干部黄某、郝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这些人职务之便,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补缴五年个人所得税,骗取在京购房资格。

其中,张某通过上述方式为16名非京籍人员办理补缴个税,收取并转至给周某的钱款共计136万元;王某为47名非京籍人员骗取在京购房资格,转账给周某301.5万元;魏某为136名非京籍人员骗取购房资格,转账给周某1180余万元;王某乙为119名非京籍人员骗取购房资格。

北京市三中院认定,周某将其中1817.7万元转账给刘某,个人截留351.5万元。刘某再分别贿赂给上述地税局工作人员。后因为部分非京籍人员缴费后办理不成,周某还曾经退还一部分钱款。

非地税工作人员直接进办公室操作补税

周某交代称,他从2009年初在北京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工作,做人事相关的业务。在北京有很多人想买房、买车,但是北京有限购政策,买房需要连续缴纳五年个税或者社保才可以购买,很多想买房的人并不符合购房要求。他一直做人力资源,也有帮客户代缴税的业务。但是原来的缴税政策是只能补缴两年,而且认定购房资格要求连续缴纳,补缴不予认可。于是2016年7、8月份,他找到一直跟税务局打交道的老乡刘某,寻求补缴办法。

刘某称,一开始税务人员黄某说办不了。直到9月份中旬,得知地税局换了系统后,用周某妻子身份证去找黄某,在郝某办公室、补录室补缴税务后发现成功,就开始了周、刘二人的“生意”。这期间,刘某帮忙办理了400多笔业务,因为“业务”太多,他不仅直接进入郝某办公室,自己操作,还把自己公司的两个员工“派进去”帮忙办理“补税业务”。

刚开始每笔业务刘某收取周某8万元,后来逐步降价。最后因为2017年3月以后国家又出台了新的购房政策,补完税依然无法买房,该笔“生意”停止,黄某和郝某还通过刘某退回了一部分钱款给周某,周某退还给当事人。

补税人员中有328人获得购房资格已买房

为周某提供“客户”的王某称,他因为认识很多房屋中介,获得了“客户”来源,购房人只需要将身份证复印件转给周某,按照周某要求汇钱,周某在收到钱后5个工作日就可以打出完税证明。

根据在案证据,黄某、郝某、刘某等人利用某税务系统用户名,共为463名非紧急人员补缴了5年个人所得税,其中375人通过购房资格审核,328人获得了购房资格并签约购房。

经审理,北京市三中院认定周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后者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后经检察机关抗诉,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偏轻,终审改判周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其他4名中介人员也被朝阳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6年半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校对 李立军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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