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磊会长:应加快私募基金条例出台
摘要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第四届全球私募基金西湖峰会”上表示,中基协接下来会加快优化行业制度环境建设,例如在短期内基金法难以修改的情况下,应当加快私募基金条例出台,对私募基金进行明确界定,对投资业务和融资业务进行有效区分。他认为,目前当务之急是推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第四届全球私募基金西湖峰会”上表示,中基协接下来会加快优化行业制度环境建设,例如在短期内基金法难以修改的情况下,应当加快私募基金条例出台,对私募基金进行明确界定,对投资业务和融资业务进行有效区分。
他认为,目前当务之急是推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规则尽快落地。而长期来看,应当在《信托法》、《基金法》框架下对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正本清源,实现全社会资产管理规则统一;应当加快研究重塑资本市场税收体系,建立公平、中性税负机制,促进长期资本形成,服务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洪磊透露,中基协接下来还会致力于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竞争生态方面建设。例如,将会以“7+2”自律规则体系为基础,在登记备案、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环节推动基金管理人与中介机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被投企业之间形成三重信用博弈,让市场主体行为回归市场,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关注的焦点从监管部门回到自身信用、客户利益和实体经济需求。
在提升行业竞争生态方面,洪磊表示,中基协将推动资产管理市场形成“基础资产—投资工具—大类资产配置”三层有机架构,鼓励投资银行、基金管理人和大类资产管理人专业化分工和相互制衡,形成多层有机生态。
洪磊指出,基础资产的创设应当交给投资银行,完成基础资产的权属分割,实现份额化、可交易;从基础资产到组合投资,应当交给各类专业投资工具提供者——基金管理人,发挥基金管理人挖掘投资标的内在价值的能力,为投资者的利益构建特定投资组合,打造适合不同市场周期的投资工具。
此外,从投资组合工具到大类资产配置,应当交给养老金、理财资金和保险资金等FOF管理人,通过目标日期基金(TDFs)、目标风险基金(TRFs)等配置型工具,专注于长周期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开发满足不同人群生命周期需求的全面解决方案。
据了解,我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中,来自各类养老金、社会公益基金、保险资金、主权财富基金等长周期配置资产的比例不足1%,而美国超过40%。
洪磊表示,应当在《基金法》框架下,尽快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引导非保本理财业务转型为大类资产配置服务。与此同时,协会全力支持税收递延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的全面实施与落地工作。
洪磊说,个人养老账户应当坚持普适性、自主性和效率优先,能够为任何有自主养老意愿的个人提供零门槛进入的便利,充分保护个人选择权和受益权,将税收递延优惠、资产配置选择落实到账户,在养老金融产品层面坚持专业化分工、低成本运作和严格监管,推动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在产品属性、养老支付和管理成本上充分竞争。
责任编辑:曹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