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减免新政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难题

来源:北京商报 2020-08-24 10:56:00

摘要
为了给企业减负,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此次新政策对企业有什么利好点呢?

  本报讯(融媒体中心实习记者 卢金曦)为了给企业减负,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新政策对企业有什么利好点呢?

  此次新政策明确了本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期限。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后,在前期全市减负511亿元的基础上,预计还将减负600多亿元。

  经开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社会保险处负责人李琳对《通知》进行了解读,梳理出了新政策中的重点内容: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社保费免征期的延长,可有效减少中小微企业的负担,从而帮助企业正常生产。”《通知》中指出,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是针对困难企业缓缴期限的延长,可以切实解决企业当前面临的资金周转难题。”《通知》中提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按照《通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这一点可谓是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的福音,而且今年个人缴费基数的标准执行去年下限标准,还可以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缴费负担。”李琳说。

  《通知》中提到,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61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李琳认为,这一点也是保障了民生的需求:“尤其是低收入者,因收入低,存蓄及其他资产也较少,社会保险费用的缓缴和基数下限不变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减小低收入者生活压力。同时,这也释放了积极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信号,使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有能力、有意愿缴纳社会保险,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结构,扩大社会保险的受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