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车险再进一步:叫代驾,请付费!
摘要 8月2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启动了《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14版)》修订工作,现已形成《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契锐评
历史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
因为所有的过往都是多重因素——包括必然和偶然——综合作用的产物。
作为现代化交通工具的衍生品,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我国车险的发展史还不足以称之为“历史”,但如仅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看,车险的发展却最具品鉴意义,不可辩驳的意义!毕竟,车险关乎民生。
既为民生,方向则不能错,故而,在短暂的车险发展历史中,围绕其核心价值的追问与探讨始终都不曾停止。
在发展初期,行业内外关注交强险,反复探讨到底是被撞伤的人更重要还是被撞坏的物体更重要,从初期的使用注意到后来的人文主义关怀;
再后来,行业内外关注“高保低赔”等与民争利的定价模式和商业行为,从行业自身的发展衍生至对普罗大众的个体利益考量;
得益于种种追问,交强险自2006年正式发布至2019年3月已完成4次修订,面对亿万车主,纵使众口难调,但民心所向的态度已为社会各界都认同。
与交强险相对的则是商业车险,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背景下其发展显然更迅速,只是作为纯商业行为,其推动演进稍显缓慢。
尽管商车费改已行至深水区,保费可至地板价,但无奈的是民众似乎对商业车险的好感度并未出现明细改善,诟病之一就在于条款不够“接地气”,毕竟,对于消费者而言,保险跟日常消耗品并无太多不同,重点关注的只有两点,一为价格,二为服务,在价格持续压低的背景下,自然会更关注条款这一最规范化的服务呈现方式。
基于此,在公众所熟知的费改之外,条款的升级迭代亦在持续推进:
2015年2月原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商业车险条款形成机制,建立创新型条款形成机制;同年3月,《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不仅要求对2012版示范条款进行修订、完善,理顺示范条款结构,修改易引发争议的文字,扩大保险保障范围,提高行业示范条款的标准化、通俗化水平。同时要求丰富商业车险保障层次,在综合型示范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不同保障范围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2016年6月新版商业车险条款正式推至全国。
此后,在中保协的主持下,创新性商业车险条款评审及推动工作持续多时,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等此次纳入示范条款的附加险大多为此期间行业各主体申报的创新型险种。
而此类险种价值判断的初衷当然也是为民生,只是回应民生需求的着力点已有所改变,从实际价值转向场景需求,比如,节假日自驾出行需求激增,事故率上升,消费者有提升保额的实际需求。
但就行业而言,并非所有的场景都适合纳入示范条款之中,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检索相关裁判文书,交通事故中判处相关赔偿责任的可谓少之又少,但如将其直接纳入保险责任,从审判实际来看,法官自由裁量的心证之中或许注定在正常裁判之外会多出这一笔精神赔偿。
当然,于公众而言此为善行,但商业车险既为“商业”则其行为则须具有典型的商业属性,故而,在中国现实的司法语境下新增此条款,至少是值得商榷的。
此外,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项下的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以及驾驶服务特约条款等亦有磋商余地,毕竟,现实世界中,此类服务大多已作为行业主体的增值服务直接提供,或许有给予投保人保单外利益之嫌,但以示范条款形式倒逼行业主体在统一费用之下统一服务范式,或会进一步引发公众更多的抵触情绪,倒不如严格管控行业头部企业的营销行为来得更加实际。
集中讨论20余次,调动行业专业力量200余人次,梳理并反复研究行业意见1000余条……
是什么修订值得这般苦苦研究?终于,事关所有车主切实利益的《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来了!
8月2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启动了《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14版)》(以下简称《现行条款》)修订工作,现已形成《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版条款》),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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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删减责任免除项目
扩展保险责任
我国车险行业虽然发展较快,但现实中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车险保障需要与车险供给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适逢车险业近年来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水平,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客观上也具备了修订条款的条件和基础。
《修订版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在现有责任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增加,如: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
此外,《修订版条款》还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如: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至此我国车险产品基本覆盖了地震、台风、洪水等主要巨灾风险。
本次修订取消了现有条款中机动车事故责任免赔率,使得消费者保障更充分,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此前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本次《修订版条款》还开发了驾乘人员意外险条款,与现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相互融合,既解决了驾驶人、被保险人自身人身安全保障,又保证了被保险人和驾驶人对于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看,驾乘人员意外险条款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责任和伤残保险责任,即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可见此次条款修订坚决贯彻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守车险保障的初心和使命,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坚持最大化让利于投保人,大幅删减责任免除项目,扩展保险责任。
三是努力提升消费者服务体验,力求保障范围全面化,保险责任丰富化,保险服务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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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亮点:医保外用药责任险、
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本次修订,亮点在于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值得关注的是,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修订版条款》中共有以下11种附加险: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针对消费者日常使用车辆场景,修订款条款制定了增值服务附加险条款,融合车生活产业链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用车保障,如开发了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具体来看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抢夺,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有了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险,可以给发生事故以后的相关人员的医疗费用兜底,该附加险保险责任为: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
而对于热衷于假期自驾出游的车主们,面对该段时间的事故率上升,消费者有提升保额的实际需求。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就十分符合这个场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此外在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中,包括道路救援服务、车辆安全检测、代为驾驶服务、代为送检服务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
比如道路救援服务,其实有了这个附加保险,完全不需要叫“坑人”的天价道路救援。保险公司可以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还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帮助轮胎充气、更换轮胎,提供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等。保险人提供2次免费服务,超出2次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分为5次、10次、15次、20次四档。
然而,道路救援和代为驾驶这类服务,许多保险公司在营销时,都会主动提出赠送,如果作为附加险需要购买,反而影响了消费者“薅羊毛”。
(责任编辑:冉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