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三部门: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将不再按产品逐一申请
摘要 9月2日,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央行、证监会、外管局三部门共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指出,境外机
9月2日,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央行、证监会、外管局三部门共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再以产品名义提交申请,无需逐只产品入市。此外,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等交易。
境外机构将不再以产品名义提交申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入市要求,公告指出,境外机构范围既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主权类机构,也包括在我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商业类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同时,境外机构入市方式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即主权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商业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指出境外机构不再以产品名义提交申请,无需逐只产品入市。
此外,公告明确了境外机构的投资方式及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上,规定通过直接入市渠道及债券通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可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允许同一境外机构将其在QFII/RQFII项下的债券与根据《公告》所投资的债券在境内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投资范围上,境外机构可投资品种及投资范围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已入市的境外机构可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等交易。
最后,公告还对境外投资机构托管结算安排、数据报送与交易报告库要求及其他具体实施细则提出相应规定。
对境外机构统一准入、资金管理 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9月2日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末,该机构为境外机构托管债券面额达24619.55亿元,环比增加1178.31亿元,增幅为5.03%。对此,公告也指出了接下来对境外机构投资的管理思路,具体看来:
一是坚持法治化原则。将境外机构准入申请从产品调整为管理人、托管人,按照法人机构是市场活动主体和监管对象的基本思路,夯实各方责任义务,便利相关操作。
二是统一准入管理。按照“同一套标准、同一套规则的一个中国债券市场”的原则,统一准入标准,优化入市流程,鼓励境外机构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我国债券市场。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三是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收付、汇兑、外汇风险管理等,进一步优化和便利投资资金汇出入,完善资金汇兑和外汇风险管理操作。
四是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操作安排。简化现行结算代理模式入市流程,上海总部不再要求提交结算代理协议。允许境外机构按照“全球托管行+本地托管行”的模式入市投资,推动债券名义持有和多级托管制度落地实施。
五是深化跨部门监管合作。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按照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并通过交易报告制度实现信息与数据互通共享,提升市场透明度,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