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应对突发事件可主动调整监管指标
摘要 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突发事件定义、应对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制度安排。《办法》注重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明确规定仅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突发事件定义、应对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制度安排。《办法》注重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明确规定仅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将法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以及监管要求作为触发条件。明确了常态管理、及时处置、最小影响和社会责任等四条基本应对原则。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管理制度,要求与业务连续性管理等制度有效结合,强调了职责分工、预案演练、协调配合、信息报告等基本要求。
二是既要求做好基本金融服务,又鼓励提供金融支持措施。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保证金融服务的持续性,包括公告营业变更、采取多种服务形式、提供金融便民服务和应急处置金融服务、为受影响借款人提供灵活支持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开发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增加业务供给,积极发挥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同时,进一步倡导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分别规定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可以主动提供的具体金融支持措施,明确应重点支持的领域。
三是强调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的同时要守住风险底线。强调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防范客户不正当获取、使用融资便利或优惠条件,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防止挪用融资等行为。要求及时进行业务回溯和后评估,严格防范侵害客户合法权利的行为,加强舆情监测、管理和应对。
四是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监管方式和要求。要求保持监管工作连续性、有效性、灵活性,对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行动和效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定监管部门可以调整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现场调查等工作安排,以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
《办法》特别规定银保监会可以主动调整监管指标,可以临时性对银行保险机构豁免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强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借机进行分红、分配或提高“董监高”的薪酬待遇。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一是补齐制度短板,有效衔接和完善现有规定。历年来,银保监会制定了一系列业务连续性监管规则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主要涉及维护信息系统和银行自身业务稳健运行,以及应对银行业自身风险事件的程序性要求。已有的规则、制度对在突发事件状况下保持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支持、调整监管要求等方面缺少明确的要求和安排。
二是总结有效经验、提升立法层级,提供完善的应对工具箱和充分监管授权。银保监会针对历次突发事件发布的政策文件,具有较强的特定性和阶段性。对于历次应对突发事件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有必要及时总结提炼。此外,新冠肺炎疫情应对过程中,还出现了需要主动调整监管方式、豁免监管要求的新情况。
因此,《办法》通过给予监管部门有效授权、明确工作程序等,依法规范进行监管调整,并为今后的应对工作提供完备的政策工具和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