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股权投资新规:降低资质门槛 放开直投行业限制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10-27 02:24:00

摘要
险资股权投资“新规”解读:降低资质门槛,放开直投行业限制21世纪经济报道曹龙10月26日,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发布后,在保险公司股权投资圈一石激起千层浪。作为中国领先的机构投资人买方顾问,诺承投资服务于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类投资人,协助后者将资金合理配置于股

  险资股权投资“新规”解读: 降低资质门槛,放开直投行业限制

  21世纪经济报道 曹龙

  10月26日,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发布后,在保险公司股权投资圈一石激起千层浪。

  作为中国领先的机构投资人买方顾问,诺承投资服务于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类投资人,协助后者将资金合理配置于股权、不动产、夹层、基础设施等另类投资资产中。目前,已完成超过1600亿的总资产配置规模。

  在实践中,我们对于险资在股权投资领域的配置政策变迁保持密切关注,现将“新管理办法”相比旧管理办法的“新意”,以及对于VC/PE行业的影响等进行简要解读与点评。

  法规变迁:一规统众规

  2010年9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一直适用到今天。

  在“暂行办法”之后,保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发布了一系列补丁,其中重要的补丁包括:《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设立保险私募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这些补丁文件的重要内容被吸收合并到新的办法中,因此办法中也规定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新规”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在原来各自的文件和通知中,其效力是否仍然持续有效,需要在实践中进行磨合。所以,完全作废的文件仅有“暂行办法”。

  降险资股权投资资质门槛

  首先是对有能力开展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而言,新办法降低了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门槛。偿付能力红线由原来的150%下降为120%,净资产由10亿下降为1亿。

  但是,另一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保险的投资团队应有3个以上退出项目记录(注意:这并不是指GP),倡议保险公司在内部设立股权投资专业团队。

  投资标准进一步细化

  原“暂行办法”中的1亿/30亿/3个退出的标准仍然延用,另外又加入了一些新的要求和标准。

  一是,要求以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为前提。

  二是,允许保险投资的PE基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20%上限)。

  三是,再次明确了非保险系金融机构不得实际控制基金和管理机构,并且提出了明确标准。该标准实际是在《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新增的要求,并且在多年以来未有明确标准。

  四是,禁止通过基金开展通道业务。

  五是,允许投资债转股基金和项目,这是一个新增加的投资类别,且进行了特别规定。

  六是,投资单一基金的规模不超过30%,合计不超过60%。新规虽然相对于暂行办法中是扩大了比例,但是在实践中,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比例曾经全部取消,也即理论上可以100%投资于单一基金,现在又重新设置了比例限制,意在限制保险公司通过基金开展通道业务。

  七是,原《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应技术指标未在新办法中体现,但留下了一句“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如VC基金根据本办法视为PE基金采取同一标准,则取消了包括成立年限、最高5亿上限(目前标准下5亿是下限)、最多10%等各种限制条件,对于VC基金会是利好。

  此外,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系私募基金另行规定。至于“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账资金和形成的资产”等新增的字样实质上是将原补丁文件中的释义文字写入了正式办法,并未改变规则。

  放开保险直接投资

  对于所有保险公司来说,最大的利好就是放开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的行业限制,只是在原则上提倡稳健选择行业范围和企业类型,同时通过十七条做了一些原则性禁止规定。

  此外,银保监会说明,对于政策性股权投资方面的风险因子和权益核算政策另行制定。

  限制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这一点是保监会在“新规”中最为看重的一块,包括了不得通过基金与关联方进行循环出资,不得设立通道,重大股权投资不得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同时相关人员也不得参与跟投。(编辑 林坤)

责任编辑: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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