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亿信托产品风控裸奔?雪松信托的“澄清公告”自证其罪

来源:律商周刊 2020-09-28 16:08:45

摘要
文|律商周刊滕云上周金融行业最大的新闻之一莫过于《证券时报》发表的一则名为《潜望丨雪松信托迷雾:42只产品风控全线“裸奔”,220亿底层资产尽数虚无,借道假央企转移百亿巨资!》的报道。报道中称“近一年来,雪松信托连续发行42只‘长青’系列信托计划,产品总规模超过200亿元,而底层资产宣称是对知名国企

  文|律商周刊 滕云

  上周金融行业最大的新闻之一莫过于《证券时报》发表的一则名为《潜望丨雪松信托迷雾:42只产品风控全线“裸奔”,220亿底层资产尽数虚无,借道假央企转移百亿巨资!》的报道。报道中称“近一年来,雪松信托连续发行42只‘长青’系列信托计划,产品总规模超过200亿元,而底层资产宣称是对知名国企的220余亿元应收账款…据证券时报记者先后奔赴贵州、广东、福建、上海、江苏、江西、海南等省市,对相关产品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结果发现,债务人几乎清一色否认该等债务的存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雪松信托借道保理通道所受让的220余亿元应收账款,既无三方确权,也无回款封闭,风控全线出于‘裸奔’状态。幕后融资人甚至拿着完成收款、已经灭失的‘应收账款’,通过保理通道转让给雪松信托以获得融资。”

  这则报道立即在市场上引发了强烈关注,雪松信托也于次日在其官网发布“澄清公告”。但作为擅长金融产品纠纷的争议解决律师角度来看,雪松信托的“澄清报告”明显敷衍、且不仅在逻辑上不自洽,也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证券时报》刊发的报道中,记者详细分析了存在问题的信托产品的结构,并罗列了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

  例如,在“误导性披露——224亿应收账款债务人”一节中,作者认为,雪松信托通过文心保理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资产包所对应的债务人是颇具实力的企业,包括四川长虹(行情600839,诊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油祥龙(北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五矿钢铁上海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但事实上,对比在中登网上的数据,另有27家债务人,债务总额为224.31亿元,其中前5位债务人就占比67.2%。但这27家债务人都没有出现在披露给信托产品投资人的文件上。换句话说,记者推论出雪松信托向投资人披露的资产包质量可能与资产包的真实质量有显著差距,雪松信托只是通过玩文字游戏的方式(即“其他经雪松信托审批通过的主体”)来掩盖和隐藏了真实债务人。记者在此基础上质疑了由22家原始债权人与27家债务人所发生的429笔贸易关系以及相关复杂的网络交易结构,并指出,相关信托产品(应收账款融资)在“三方确权”和“回款封闭”两个环节上缺乏风控措施。尤其是,当记者采访债务人时,多个债务人均表示对文心保理不了解、不知情。

  而对于以上情节,雪松信托在“澄清公告”中的回复是:

  “对底层资产的真实性,我司从交易主体、交易双方盖章的购销合同、交易双方的交货确认书或对账单、仓库提货单、发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风控核查,“长青”系列产品底层资产真实有效。上述合同、发票、过户单据等全套资料作为信托财产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我司作为受托人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保管,可随时接受所有投资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预约查阅。”

  “对于报道提及的“确权”问题,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因其特殊性,仅靠应收账款“确权”,事实上并不能保证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在实际业务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作为付款义务方,只有买卖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并没有配合卖方转让应收账款以及配合确权的义务。特别是对大部分国企、央企而言,“确权”需要复杂的审批流程。基于行业特性和实际业务需要,我司未将“确权”作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而是基于对每笔应收账款的货物流、资金流、合同、发票等多重信息的相互印证,形成有效且高效的风控措施。”

  看似义正言辞的回复,但却透露出了雪松信托的“胆怯”。作为需要对公众投资人负责的信托公司,竟然贸然声称“我司未将确权作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实则让人啼笑皆非的同时又替广大投资人捏着一把汗。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中对“保理合同”的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761条)而“应收账款转让”作为债权转让的一种形式,还应当遵循《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规定(《民法典》第769条)。不论是目前还生效的《合同法》第80条、还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546条都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况且,《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保理合同还规定了“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第764条)。

  回到雪松信托的“澄清公告”,这家公司公开回应承认“我司未将‘确权’作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结合记者在报道中提及接受采访债务人均“对文心保理或雪松信托不知情”,基本可判断雪松信托直接违背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才生效”的基本法律规则。甚至可以推断,假使以上表述都是客观真实的话,所涉信托产品中的主要法律文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不仅法律上不合规,堂堂信托公司在应对舆论时的逻辑也不自洽。

  澄清公告中称“对底层资产的真实性,我司从交易主体、交易双方盖章的购销合同、交易双方的交货确认书或对账单、仓库提货单、发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风控核查,“长青”系列产品底层资产真实有效。上述合同、发票、过户单据等全套资料作为信托财产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我司作为受托人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保管,可随时接受所有投资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预约查阅。”——底层资产中的合同是供应商(债权人)和采购方(债务人)之间签订和履行的,发票、过户单据也都发生在他们之间。雪松信托一方面称不将确权作为风控手段,且根据记者调查结论,债务人也都表示不知情。那么请问:对于这些合同、发票、过户单据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状况,雪松信托是如何“严格的风控审查”?

  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信托公司风险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亦是监管部门业务重点。根据财新报道,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信托业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为21.33万亿元,风险资产规模达到6431.03亿元,风险项目1626个,行业风险率升至3.02%,首次突破3%。更值得广大市场主体、监管者关注的是,以往一些金融机构的风险项目还有“硬通货”(例如房产、土地、上市公司股票)做抵押做担保,而现在的融资项目却打上了“行业特性”和“创新性”的标签,围绕越来越虚拟的资产去做融资,甚至可以在被媒体监督后大言不惭地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其中的风险系数不言而喻。

  作者介绍:

  滕云律师具有中国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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