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四类经营主体 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20-09-28 15:34:57

摘要
中国网财经9月28日讯(记者郭伟莹)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办法》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一是互联网保险

  中国网财经9月28日讯(记者 郭伟莹)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办法》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一是互联网保险公司,二是传统保险公司,三是保险中介机构,四是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四类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第二,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第三,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同时,《办法》明确了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根据《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应该主要有四类,分别是互联网保险公司、传统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办法》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一是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从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经营及创新、风险控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对传统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要求总公司统一垂直管理,优化业务模式,充分利用线下分支机构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属地化服务,线上线下不同渠道做到有效融合和衔接。三是对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应发挥角色独立、贴近市场优势,为消费者提供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能力。四是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持牌经营要求,从独立运营、委托关系、售后服务、风险隔离等方面提出要求。

  在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须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个人姓名、证件照片及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时,非持牌机构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试算保费、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

  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判断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是否合规要看两个方面:第一,是否持牌机构,有没有获得银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第二,经营行为是否合规。另外,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有些区域性保险中介机构是不允许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对于非持牌机构打擦边球,提供比较保险产品、试算保费、报价比价等服务,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此类非持牌机构从事持牌机构的行为,属于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根据保险法应予以处罚。

  对于短视频或直播宣传保险的现象,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短视频平台本身是不需要持牌的,但是在平台上发布保险营销宣传内容的机构以及个人是需要持牌的,只有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下属的从业人员才能发布相关内容,且相关内容必须由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对于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保险的行为,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任何一个地方买保险,《办法》约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能通过持牌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来进行。凡是卖保险的平台不是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都是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也就是说,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能通过持牌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来实现销售。

  据了解,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便于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得到处理,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

  同时,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过渡安排。保险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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