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收民事判决书 此前因合伙份额收购款纠纷被起诉

来源:资本邦 2020-11-03 14:45:33

摘要
11月3日,资本邦获悉,众应互联(行情002464,诊股)(002464.SZ)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京03民初612号】。据公告,众应互联与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1月3日,资本邦获悉,众应互联(行情002464,诊股)(002464.SZ)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京03民初612号】。

  据公告,众应互联与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于2017年11月签署了《合伙协议》,公司与中航信托、爱建信托于2017年11月签署了《有限合伙份额差额补足及收购协议》。海通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指定中航信托出资认购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份额。

  中航信托已与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中航信托 天顺【2017】515号上海能观基金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众应互联未能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合伙份额收购款付款义务。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基于上述事项,本次民事判决书案件判决情况如下:

  此前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众应互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合伙份额收购款180,000,000元及投资收益(以18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冉盛盛瑞、珠海长实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公司对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冉盛盛瑞、珠海长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众应互联追偿;

  三、郭昌玮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公司对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众应互联、冉盛盛瑞、珠海长实、郭昌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571,800元,由众应互联、冉盛盛瑞、珠海长实、郭昌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众应互联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合伙份额收购款、应付利息已体现在公司各期财务报表范围内,截止2020年9月30日原计提应付利息与一审判决应付利息差额6,986.68万将予以冲回;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将按规定计入2020年当期损益。因此,本次诉讼对当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若公司未按判决书要求履行各项还款义务,则每延期归还一日均需额外支付相关利息费用为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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