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张展博:私募行业合规形式概览

来源:新浪财经 2016-12-17 12:18:00

摘要
基金经理老鼠仓,说好保本变巨亏,买基金被坑请到【基金曝光台】!信用卡无故遭盗刷,银行存款变保险,理财被骗请猛戳【金融曝光台】!新浪财经讯12月17日消息,由私募排排网举办的2016(第五届)中国对冲基金年会在杭州举办,国泰君安资产托管部内控合规总监张展博发表了《私募行业合规形式概览》主题演讲。以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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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2月17日消息,由私募排排网举办的2016(第五届)中国对冲基金年会在杭州举办,国泰君安资产托管部内控合规总监张展博发表了《私募行业合规形式概览》主题演讲。以下为演讲实录:

国泰君安张展博:私募行业合规形式概览国泰君安资产托管部内控合规总监张展博

  张展博:各位大佬,各位前辈,大家好!首先要恭喜私募排排网迎来了12年的生日,在业界,一项有声誉。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参与这一盛宴,能够一睹各位大佬的风采。

  前面几位大佬的讲话都非常地精彩,高屋建瓴。

  近年来,资行业的监管形势在座的各位都有直观的感受,我们以最直观的数据的形式回顾一下。

  2014年证监会共对55家机构416名个人作出了行政处罚,2015在证监会组织的私募管理人专项现场检查中,共检查私募基金管理人40家,27家管理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家销售机构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8个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监管措施。对9家私募管理人立案稽查,对2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

  2016年数字出现了爆发式增长,2016年上半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组织各证监局对305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仅在2016年上半年,就有73家私募管理人被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名单中有多家知名的PE、证券投资基金,有部分甚至是行业领头羊,这体现了监管层的整治决心。

  另一个监管的风向标是立法,2016年度,全年私募相关的法律法规密集出台,2月份到4月份,协会颁布了7个自律办法和2个指引,这些新规适用于所有的私募基金,特别私募行业造成比较深远的影响。推动管理人内控和私募产品层面规划和标准化进程。7月14日,证监会公布了新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等八条底线。随后,监管层出台的针对八条底线的相关问题解答。

  备案管理规范1到3号,对新八条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近期,资管立场立法动态相对活跃,根据媒体报道,监管层正在考虑收紧私募基金的非标债券投资业务。刘士余表示,会同市场、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推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夯实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基础,构建适应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规范和制度体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就是这样一个法律,可以预见的是,该法律如果出台,对私募行业很可能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甚至可引发私募行业一轮洗牌。

  总体来讲中,监管层以不同的方式,包括对外发言行动,表示了整治私募行业的决心,中国私募行业刚刚度过其萌芽期,现在还处于一个百家、千家,甚至万家争鸣的时代,大家都在征地。可能脱离不出“二八定律”。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音)先生一句话为第一部分做一个小结,合法合规,诚实守信,是私募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第二部分,下半年最重磅新规是八条底线,总体思路可以总结为,正本清源,强化约束,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

  主要内容可以归为以下七点:

  第一,明确监管对象,将证监会线下的所有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私募股权产品除外)纳入监管;

  第二,加强字母端监管;

  第三,规范结构化产品运。

  第四,禁止资金池业务。

  第五,规范投资顾问;

  第六,规范基金投资运作,不得投资与产业政策相违背的标的,运作过程应当合法合规。

  第七,规范管理人的绩效制度,要求建立奖金递延制度。

  前五条是八条底线比较核心的内容,也是值得进行探讨的内容,后面两点比较简单易懂,不在赘述。

  在八条底线制定说明中,八条底线可以说将证监会监管线下所有机构发行的所有的私募证券投资产品都纳入到监管,在八条底线的制定说明中也明确了不适用于ABS、PE、VC。相关问题解答中也明确了将QD专户业务纳入监管,八条底线是以产品为口径进行适用的。

  以下是我们对八条底线对象的总结。

  在加强募集端监管的问题上,禁止保本保收益的安排。这次八条底线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这次八条底线明确了禁止保本保收益的根本目的是打破募集时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包括两个层面:宣传层面和产品结构层面。不得私自签定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禁止以结构化产品变相保本保收益。

  再是明确了预期收益率的表述问题,预期收益率在新规之前是非常常见的,广泛应用在各种产品当中,结构化产品当中特别多见,八条底线以及配套法规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说明,其实,禁止预期收益率的表述立法动机也可以归结于打破投资者刚性兑付的预期,对相关问题的解答中,应当采取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用业绩比较基准说明相对收益投策略,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用于约定管理费计提标准。《备案管理规范3号》中规定,结构化产品可以用业绩比较标准向优先级投资者推介,但应说明比较对象、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并且比较对象应与其投资标的相关。

  接下来是八条底线最重磅的新规是针对结构化产品作出严格的规范,结构化产品是非常繁多和活跃的,结构化产品也看成一个“多面手”,可以实现各种功能,如融资、收到等,新规出来之后,大家一看都觉得非常不可思议,甚至说有人也高呼,结构化产品已死。新八条底线正文部分对结构化产品应当如何操作规定得不是那么明确。大家对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在合同如何体现,也没有明确。可以说,新规颠覆了结构化产品的玩法,改变了这一类产品的市场格局。

  首先,结构化产品的定义,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某些份额为其他份额提供风险补偿,第二是风险分配不按份额比例来计算。但有两中例外情形,第一是安全垫产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安全垫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A/B费用类产品,这比较简单,就不在赘述。

  我们也对新规前后结构化产品的操作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大家可以看一下。一是调低杠杆比例,新规前的杠杆不能超过10倍,新规后的杠杆分为三类,最高不能超过3倍。第二是对收益分配规则进行了要求,从根源上改变了结构化产品。第三是可由劣后或部分持有人追加增强资金。

  新规前的常见做法是为优先级设定预期收益,按日计提,第二是以劣后本金为优先保本。八条底线进行了一系列执行性规定,亿不能约定计提有限级收益,每天进行净值归1。第二是不得提前终止罚息不足优先收益。第三是不得计提风险准备金补足优先收益。和第一种计提类型,每天计提一点比例的保证金。

  新规前后的差异,收益分配规则。

  第二投资端杠杆。结构化产品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禁止结构化产品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列后级,管理人应当对底层资金方向进行穿透审查,确定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新规对杠杆的限制性要求。

  第四,劣后资金方。

  第五,命名规则。

  新规之后,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对产品结构设计提出了比较大的挑战。

  在没有办法每天计提优先级收益的情况下,如何设置开放式的分级基金,这个问题值得大家一起探讨和思考。

  八条底线也对于不符合其要求结构化产品的存续问题作出了规定,简言之,不能提高杠杆。

  八条底线再次重申了对资金池的态度。八条底线进一步地明确监管层对资金池的态度是严格禁止,不能开展也不能参与,也就是说要求管理人不仅不能设立资金池产品,也不能去购买资金池产品。资金池产品主要特征是PPT中所显示的四项,第一是分期滚动募集,资金混合运作以解决前期投资者资金的流动性需求,第二是各期资金合并运作,资金来源与项目投资无法明确对应,未单独建账核算,单独反映估值结果。第三是存续期限与投资期限的匹配问题,导致资金流动性问题。第四是开放申赎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或实施收益分配。

  6种资金池情形的认定及解读,有四条:

  第一是不同资金管理计划未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第二是未有合理估值约束,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第三是未单独建账,第四是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要合理估值,前提是应当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并且获得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

  大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用个人投资者进行接盘,资金池是今年监管层比较重视的问题,是红线时代。今年就有两起行业知名的资管因开展资金池业务受到处罚的案例。其中一家公司采取了FOF的结构企图去规避被认为是资金池产品,最终遭到处罚。希望大家一定要重视。

  新规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设置了投资顾问的产品,在新规出台前,投顾产品可以做通道和融资,监管层认为,这些做法背离了该业务设立的本质初衷,即投资顾问是提供投资建议的,是为管理人出谋划策的。这次监管层对于投顾产品设置了诸多的限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范了投顾的资格。有两类,第一类是获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有相关牌照的券商、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子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号中明确要求投资顾问应当向协会提交备案,可以看出来,监管层这一次对于投顾的资质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并不是简单地走一个过场的形式。

  然后是去通道化,投顾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这种建议是参考性质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地。投顾不能越俎代庖,也是为了避免不符合投顾要求的机构,收取投顾业绩报酬或是固定投顾费用。

  再者是禁止利益输送,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有些情况下是特定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的需求,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提供的服务应当和收取的费用能够匹配。

  要求管理人建立内控制度,包括建立投顾遴选机制、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建立风险管控机制。

  再是信息披露,要求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顾身份、职责,聘请投顾的风险。再是禁止名实不符,禁止安排河合格机构做名以上的投顾,实际由不合格的第三方提供投资建议,此情形下名义投顾和管理人均需承担合规责任。

  最后是新规前产品,不符合新规要求的投顾产品,各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

  我的演讲就到此结束,我们愿意同大家学习和提高,相信各位之后各位大佬的演讲和讨论会更加精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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