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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和”字头两私募被查: 曾挂牌四板自称“上市”
本报记者 李维实 习 生 严娱 北京报道
导读
此次监管部门针对私募机构及其律所的“连坐式”处理,或对私募机构法律意见书环节中的不规范现象起到震慑作用。
监管层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整顿仍在延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日前从基金业协会获悉,两家私募管理人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和融汇),北京天和融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和融旺)因被多批次投资者投诉反映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而被委托进行专项核查。
而受此影响,上述两家机构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下称盈科所)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下称中闻所)也受到冲击。11月7日起,基金业协会正式暂停接受两家律所的法律意见书受理。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获悉,上述两家私募机构的多个推荐产品与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存在不一致情况,且高管大多缺乏基金从业资格,此外部分私募机构及其关联方甚至还出现了失联状况;蹊跷的是,此前两家私募机构还曾前往被称为四板的区域股权市场进行挂牌。
而在分析人士看来,此次监管部门针对私募机构及其律所的“连坐式”处理,或对私募机构法律意见书环节中的不规范现象起到震慑作用。
曾挂“四板”如今被查
针对上述两家私募机构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基金业协表示“已委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专项核查。”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了解到,两家私募机构的产品、业务情况均存在一定蹊跷,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两家私募虽然都是“天和”字头,但两家公司并不存在直接关联。
其中,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10月11日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机构名单,而该平台目前尚无官网显示。
而早在2014年时,21世纪经济报道就曾对天和融汇的一期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报道,彼时该项目曾在推荐过程存在过度推介的嫌疑。(详见本报2014年5月26日绿靴版《有限合伙基金乱象样本:“莱阳城中村改造建设基金”如何“包装”》)
记者进一步发现,当查询天和融汇时,一家名为“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融中汇)”的私募机构网站则赫然出现,据该公司网站介绍,该公司又名“天和金融”,并以203605为代码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下称上海股交)“上市”。
值得一提的是,这家在上海股交挂牌的“天和金融”,其前身可能正是天和融汇。公开报道显示,2015年初,天和融汇曾在上海股交Q版挂牌,而代码正是203605;而在11月7日,当记者在上海股交网站查询时发现,上述公司及代码已无法查询。
“只有沪深交易所才能叫上市,新三板一般也只是叫挂牌,但不乏有公司通过宣称自己在一些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是‘上市’,这样能够虚增企业的信用。”中信证券一位新三板人士表示。
工商资料显示,天融中汇与天和融汇并非没有关联。其中,两家公司均为三名自然人股东持股,即李钒、王庆祥和张思军,即属同一实际控制人。而和天和融汇一样,天融中汇也在10月11日被列入失联私募机构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另一家遭遇专项核查的私募机构也曾登陆在深圳的四板市场。公开资料显示,天和融旺在今年4月份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而其母公司北京盛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于同日进行挂牌。
“的确存在一些私募管理人通过挂牌区域市场来变相‘增信’的行为,但并不是说四板挂牌了就有问题。”前述新三板人士表示。
据天和融旺官网显示,该公司旗下曾成立产品天和世萱堂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并且曾有1.5亿元的投资行为;但据基金业协会官网显示,该管理人名下仅有宁波和创融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只产品,且未有在管基金规模。
11月17日,记者试图与上述私募机构取得联系,但对方电话始终无人应答。
打击律所“走量不走心”
监管层对两家私募机构进行核查的同时,也对两家私募所雇律所的法律意见书业务进行了暂停,而这也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向。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年初基金业协会提高备案门槛后,不少未发行产品的私募机构为“保壳”,寻求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而部分律所在嗅到业务机会后,批量、低价的抢占这一市场机会,但在这一过程中,不规范、为尽职、同质化的法律意见书现象也夹杂其中。
“当时有不少律所打起了价格战,有的律所甚至10万、20万的报价,如果这样也能覆盖成本,这样的法律意见书质量一定存在很多问题。”中银律师事务所一位人士表示。“后来监管层也注意到这种问题,所以不规范、不按格式、带有应付色彩的备案申请都被卡主了。”
而在接近监管层人士看来,在备案审核环节卡住部分试图依靠法律意见书“保壳”的私募只是第一步,而此次暂停两家律所的材料受理,无疑是在对私募备案环节法律业务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追责”。
“其实也是在对行业的不规范、侥幸行为进行震慑。”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这样一来,律所‘走量不走心’的这种行为的成本也会明显上升。”
事实上,提高私募机构备案的质量和门槛,重视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也是监管层所要传达的重要讯息。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引入法律意见书制度,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的法律服务专业力量,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真实性,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基金业协会表示。
基金业协会同时明确提出,未来“将按照风险导向原则,不断加大专项核查力度,扩展专项核查覆盖面”。
(记者微信:lw8346860)
(编辑:杨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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