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夏村
是走还是留?这已不是一个问题。
8月1日,是此轮清理空壳私募的最后时间截点。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过去一段时间,一些信托私募火线备案首只产品,截至8月1日当天,44家信托私募中,只有19家管理规模为零。而在这19家公司中,有一些公司赶在大限前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因此获得宽限。上述情况显示,在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托公司中,最终大多数选择了“留下”。
部分信托私募获宽限
8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表示,当天,第二阶段有超过7800家既未提交法律意见书也未在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机构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自8月1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已不再公示被注销机构的登记信息。若加上2016年5月1日第一阶段被注销机构以及期间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机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实施以来,累计超过1万家机构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共有44家信托公司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全部在2月5日前登记。这就意味着,根据上述规定,这些信托私募机构需要在8月1日前完成首只产品备案,否则面临清理。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上述44家信托私募中,仍有19家管理规模为零。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自8月1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已不再公示被注销机构的登记信息,但截至当日18时,上述44家信托私募仍在该平台公示。这就意味着,44家信托私募没有一家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多位知情人士透露,一些信托私募虽未备案产品,但已在7月31日之前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因此获得了“宽限期”。实际上,中国基金业协会在8月1日的公告中就明确表示,针对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且在2016年8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或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适当顺延办理时间,并将公示办理状态。不过,中国基金业协会也提醒,相关机构要尽快完成登记备案工作,针对无法满足《公告》相关要求的机构,将于2016年底前予以注销。
大限前紧急备案
事实上,部分信托私募获“宽限”的背后,则是8月1日大限前一些信托公司在紧急备案。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7月20日有29家信托私募尚未备案任何产品,而到了8月1日,仍有19家管理规模为零。这就意味着,在近10天的时间里,平均每天都有一家信托公司“火线备案”。
一些信托业内人士认为,“保壳”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具有一定意义。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契约型基金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是一种有益补充。备案的信托公司在业务拓展若采用私募基金模式,可以不用像部分信托业务需要创新业务资格才能够开展。在产品设计方面,私募基金可完成信托业务需精心设计才能达到的目的,如在浮动收益计提方面,信托公司若想提前计提就需要考虑跟投、在信托计划开放期或者结束对应的份额进行计提等;在企业定增或者转板时,不必受到信托计划被穿透的影响,因人数约束导致定增限制或者信托计划持股无法上市。在业务运作成本方面,与信托业务相比,私募基金产品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成本,比如无须占用信托公司有限的净资本、不用缴纳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等。
不过,有业内人士提醒,并不能排除一些信托公司最终会放弃私募管理人资格。毕竟,当初一些信托公司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本身就是“人云亦云”,没有明确目的。加之从实践情况来看,如果信托公司想借助发行契约型基金进行“监管套利”并非易事。特别是在当前泛资管领域监管趋同的背景下,契约型基金对于一些信托公司而言,重要性进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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