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证券一营业部员工私自销售私募产品 被责令改正

来源:来源:新浪财经 2019-03-01 10:38:00

摘要
讯3月1日,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因员工私自销售私募产品等违规行为,被辽宁证监局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和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经查,辽宁证监局发现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

  大通证券一营业部员工私自销售私募产品 被责令改正讯3月1日,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因员工私自销售私募产品等违规行为,被辽宁证监局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和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辽宁证监局发现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使用未经公司审批和备案的开户专用章开展业务、个别员工在使用印章过程中未履行审批和登记程序等情况。二是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部分员工私自推介或销售非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三是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员工进行基金产品销售情况。四是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未针对代销的部分金融产品进行必要的培训。五是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在发现有员工私自代销产品,引发投资者投诉维权后,未及时向辽宁证监局进行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反映出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

  辽宁证监局在2018年12月26日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在2019年1月2日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如下:

  一是员工白某私自保管和使用未备案印章属个人行为,与营业部无关。二是员工私自销售私募产品为个人行为,与公司总部和营业部无关。三是个别员工只是将有购买产品意愿的客户介绍给有销售资格的员工,该无资格员工未直接参与销售。四是营业部在2018年6月份向辽宁证监局和大连证监局进行了报告。

  辽宁证监局认为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是在2010年、2011和2013年,部分营业部客户的《创业板风险揭示书》、《权证风险揭示书》、《手机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和《销户登记表》上均使用过该未备案印章,且经办人员为当时的柜台人员,不能仅认定为个人行为。二是辽宁证监局认定的事实是营业部部分员工私自销售私募产品,未认定公司总部或者营业部参与其中。三是根据调取的营业部产品销售统计表和客户产品购买凭证,可认定营业部无基金销售资格人员实际参与了产品的推介和销售。四是2016年6月,部分投资者到营业部交涉维权时,营业部发现员工私盖公章、私自销售私募产品,公司2018年6月向我局报告,不符合及时报告的要求。

  辽宁证监局表示,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应在2019年3月11日之前完成整改并向辽宁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应在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每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辽宁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责任编辑:p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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