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苏州某营业部遭责令改正 部分员工“飞单”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4日讯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显示,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部分员工推介或销售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反映出东吴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显示,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部分员工推介或销售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反映出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部分员工推介或销售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