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政策明确 机构称意义深远、利好A股与新三板

来源:来源:金融界基金 2018-01-13 17:07:00

摘要
金融界基金1月13日讯在本周五举行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环节,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过程中遇到的“三类股东”问题,证监会表示,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

  金融界基金1月13日讯 在本周五举行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环节,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过程中遇到的“三类股东”问题,证监会表示,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证监会明确新三板“三类股东”监管政策

  对于“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证监会表示,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机构解读:意义重大 利好A股、新三板市场发展

  据东财choice数据统计,目前新三板市场中有556家企业中存在“三类股东”,做市转让企业数量占据40%。三类产品中以资产管理计划居多。目前拟IPO公司中有近100家公司存在“三类股东”,82家新三板公司处于上市辅导期,另有17家公司已经申报IPO处于排队阶段。

  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驰表示,明确“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意义深远,这将彻底解决新三板转A股的对接问题,以及“三类股东”投资新三板企业的限制问题。具体来看,“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总共为四方面内容,实际上就是要对“三类股东”穿透核查,只要能说得清楚不存在资金池的“三类股东”,就可以成为企业股东,而不一定非要被清理。

  张驰称,“市场讨论多年的‘三类股东’政策终于落地了,这也意味着新三板与A股的对接在加速,预示着转板制度也在逐渐成熟,整个资本市场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提速。”

  安信证券新三板研究团队首席分析师诸海滨分析称,近期市场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关注度持续上升,监管部门首次公开提出“三类股东”的解决原则,市场核心问题得反馈,有助于稳定市场信心。“三类股东”问题的解决是打通三板当前“症结”的良方。

  东北证券(行情000686,诊股)研究总监付立春表示,“(三类股东审核监管政策明确)让现在排队申报的存在三类股东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新三板企业,有了明确的答案。这就让有IPO想法的企业能够判断定增或者交易各投资者选择决策得以充分的准备。总体而言有利于A股IPO的审慎风控,也有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市场上不合格、不规范的投资主体可能面临更全面的清理监管。

  (综合来源于央行《金融时报》、中国基金报、券商中国等)

  附证监会发布会文字实录:

  问:近期,有市场舆论反映,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过程中遇到的“三类股东”问题,已有明确的审核政策。请问发行审核中具体如何把握?

  答: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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