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四举措加强私募行业自律管理
摘要 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为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协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第一,发挥调解作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或者相关当事人依法和解,积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民事责
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为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协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
第一,发挥调解作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或者相关当事人依法和解,积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主动作出说明或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凡是能够主动说明情况或者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不启动调查,不采取纪律处分或不进一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减免行政处罚。
第二,树立会员形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的标准,完善入会程序,有序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投诉事项未解决、存在负面舆情或者经营风险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入会。建立健全会员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不断强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诚信约束。树立和维护好会员的形象与品牌,发挥会员机构的模范示范作用。
第三,坚守行业底线,建立异常经营机构快速处理机制。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对于未能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公告予以注销。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严肃追究从业人员责任,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发挥律师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和发布律师事务所入会指引,吸收精通基金法律服务、执业质量和执业信誉有保障的律师事务所加入协会。建立健全基金法律服务的执业标准体系和会员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机制,为基金行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积极性,事后回访调查发现问题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约定,通知协会撤销相关法律意见书,协会不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原标题:基金业协会:四举措加强私募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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