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私募自律 建设社会公信

来源:金融时报 2015-12-18 08:38:07

摘要
“2016年将是私募基金规范发展年。自2014年3月17日开始登记备案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已增至24000多家,现在可以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了。”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本周四晚间(12月17日)向记者表示,私募基金行业正在进入密集建章立制的阶段,这和1998年时的公募基金行业很相似。

“2016年将是私募基金规范发展年。自2014年3月17日开始登记备案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已增至24000多家,现在可以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了。”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本周四晚间(12月17日)向记者表示,私募基金行业正在进入密集建章立制的阶段,这和1998年时的公募基金行业很相似。

事实上,胡立峰的上述一番言论并非泛泛而谈。此前同一天(12月16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相继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业内人士称,这两个文件将对私募基金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不仅如此,在12月17日举办的“2015金融界领航中国年度论坛”上,中国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的一篇讲话,更是描绘了未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蓝图。

监管绝不能缺席

近两年来,资产管理尤其是私募基金迅速发展。最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29日,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34.55万亿元,较2014年末增长68.5%。其中,私募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认缴规模)4.96万亿元,较2014年末增长133.1%。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705家,管理基金23671只,私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达43.09万人。

不过,与私募业务的蓬勃发展相比,私募监管则有所滞后,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业内人士分析称,根据《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公开宣传推介。但事实上,私募基金通过互联网、电话、街头广告、报告会等各种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的现象大量存在。

与公开推介相应,许多私募基金不能坚持合格投资者要求,要么简单要求投资者自行承诺,很少主动考察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要么通过转让、拆分等方式变相突破私募投资门槛,单只基金实际投资者人数远远超过200人法律上限,投资起点降至千元以下。更有甚者,通过虚假宣传甚至欺诈手段假私募之名,行掠夺大众财富之实,极大地损害了私募行业声誉。在投资运作环节,一些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薄弱,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会滞后、失灵,但绝不能缺席。面对新金融,监管不能犹疑,更不能放任。监管需要在市场个体道德容易失足的每一个地方树起警示牌,乃至建立规则,并且确保规则得到忠实遵守。”洪磊表示,面对私募基金募集运作不规范、行业信用风险不断加大的现实,作为自律组织的行业协会,必须主动作为,通过自律规范、行为指引、自律公约等适当方式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自律举措将陆续推出

洪磊表示,基金业协会正在推出若干自律举措。事实上,前述针对募集行为和基金合同的两个征求意见稿不过是一系列监管蓝图的若干环节。

对于《募集行为办法》,洪磊表示,资金募集是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重要环节,募集行为规范是防范私募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首先,《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主体的资格,即只有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的推介、发售等募集活动。其次,《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时,必须承担特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责任。再次,《募集行为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管理募集资金,通过监督协议明确反洗钱、账户资金安全等相关监督责任。最后,《募集行为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并且规定未经电话回访确认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

而对于《合同指引》。业内人士认为,《合同指引》强化了持有人大会和常设机构在遴选基金投资顾问中的作用,提升了持有人在基金治理中的地位。对契约型、合伙型与公司型私募基金提出了差异化自律要求。

此外,洪磊透露,除了上述两项,协会还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与外包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社会公信是最终标准

监管有界,信义无疆。法律和监管的效能最终体现为市场自发自律和遵从信义道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事前、事中、事后自律管理中,全力建设制度健全、监测到位、执纪有力的现代行业协会,全面提升行业社会公信。

第一是在受托登记备案环节加强专业化约束。从恪守资管本质、防范利益冲突出发,对兼营信贷业务的机构不再予以登记,如民间借贷、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等;对兼营与投资管理无关业务的机构不再予以登记,如贸易公司等;对从事业务与投资管理有利益冲突的机构不再予以登记。

第二是实施会员分类征信管理。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分类征信入会机制,基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对行业标准与自律规范的遵守情况,设立普通会员和观察会员两级标准,同时建立信息核查与持续合规管理机制。

洪磊提出,对管理规模超过20亿元、较好遵守行业标准与自律规范的私募投资机构,接受其申请成为普通会员;对管理规模高于1亿元低于20亿元、暂不具备诚信自律记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受其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第三则是不断健全行业自律规范。

此外,洪磊还提出,要与行政、司法有机衔接,推动两级自律管理体系尽快落地。“让法律、监管、自律各归其位,为行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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