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私募系统全面“转正”分类专营完善7+2
摘要 私募的分类专营时代终于在规则和备案系统的升级中得以到来。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宣布,4月5日起,所有私募管理人均应通过其新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原有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内的信息也将直接实现向新系统迁移,而原来的“私募备案系统”将不再使用。而在新的系
私募的分类专营时代终于在规则和备案系统的升级中得以到来。
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宣布,4月5日起,所有私募管理人均应通过其新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原有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内的信息也将直接实现向新系统迁移,而原来的“私募备案系统”将不再使用。
而在新的系统中,私募机构也将遵循中基协3月31日的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下称监管问答),明确提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要求体现了私募监管“扶优限劣”的原则,是在执行层面对“7+2”自律监管体系的又一次补充,并将对私募机构的投资运作起到进一步规范的作用。
“从去年初到现在,对私募监管的趋严是一个不可逆的趋势,私募不断的‘公募化’对行业显然是一种净化,这是每个管理人都应该以积极心态去面对的。”北京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
兼营需“另起炉灶”
一直以来,股权、证券等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被同一管理人运作的现象并不鲜见。
“大的管理人为了强调管理能力,更愿意展示一个全链条的业务格局,有的做股权的延伸做了二级市场;做交易的则盯着一级市场。”3月31日,北京一家私募机构投资经理表示。“甚至也有不少做股权的去发非标,这个问题一直是监管关注的。”
但这上述现象将随着中基协的新规而戛然而止。
上述监管问答要求,私募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同时,私募机构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
事实上,同一管理人在一、二级私募产品的混同运作,的确容易隐存合规瑕疵和道德风险。
“混同运作的确需要遏制,比如股权产品打算和上市公司谈并购,而证券类私募却在二级市场上买入标的获利。”上述投资经理表示,“这个现象也是新的自律监管体系所应该解决的。”
中基协在监管问答中,也佐证了私募机构实施分类经营的必要性,其指出该措施目的在于“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家大型私募管理人处获悉,早在今年年后,部分机构就已经被监管部门约谈,要求其对不同种类私募兼营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解决方案。
“当时和监管部门沟通,按新规定不能再进行股权、证券类的兼营了,所以我们2月底就开始着手进行相应的产品改造、完善,并对公司的股权架构进行调整。”北京一家大型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当然公司还会同时拥有两个不同分类的管理机构,而且在做到合规、风险隔离的基础上,制度上也有这个空间。”
其实上述监管问答也对不同类型的私募业务交叉经营预留了一定空间,但必须另外单独申请新的私募管理人备案资质,且保证团队、内控机制等方面的隔离。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管理人。”中基协表示。
新系统的“转正”
4月5日,中基协再度发布有关私募备案系统的新通知,宣布新的私募备案平台——“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将进入第二阶段的上线运行,同时原系统将停用。这或成为贯彻落实私募分类专营的另一硬性约束。
“之前新系统和老系统是同时运行的,但老系统这回停用了,相当于新系统的转正,而在现在新系统正式投入后,这个要求将具有比较明确的现实意义。”上海一家私募机构合伙人表示,“因为不满足标准的机构,可能在新系统下无法进行产品备案。”
按照中基协要求,4月5日之后,“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按要求持续更新管理人信息与私募基金运行信息,以及办理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与从业人员注册等相关事宜”,均需要在新系统开展。
而在新系统中,私募机构仅能从从已登记业务类型中选择一项作为展业范围。“这意味着私募机构必须在系统登记上就确定业务范围。”上述合伙人表示,“其实也有一些私募机构最早一批备案是没有填写类型,按照新要求,也要进行填写。”
根据新系统的相关安排,若私募机构未能在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上提交变更申请并获得通过确认,将不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这意味着,私募分类备案的明晰化要求将和新发产品的权限进行绑定。“为了新产品能够正常发行,私募机构一般都会尽快满足新的备案要求。”前述合伙人表示。
前述接近监管层的私募机构负责人则表示,新备案系统的转正并非仅仅旨于对私募基金进行更好的分类监管,而是在于进一步有力落实监管层提出的“7+2私募自律监管规则体系”。
“分类监管只是‘7+2’私募自律监管的一部分,新的系统将在信息披露、投资运作规范性等多个方面对私募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要求管理人在存量产品上也补交相应材料。”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是私募行业必须要迎来的洗礼和净化,也是私募行业走向正规化、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