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规定地方政府举债自己还 中央不救助

来源:重庆晨报 2016-11-15 08:19:21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债务高风险地区将被要求实施财政重整地方政府对其举债负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据新华社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明确我国将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债务高风险地区将被要求实施财政重整

地方政府对其举债负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明确我国将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预案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预案要求,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预案强调,发生IV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属于在本届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

地方政府债券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置换成政府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分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

处置措施

清理甄别认定的

存量或有债务

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市县政府

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

或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

地方债风险管理三大挑战

个别地区超警戒线。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不少委员提及100多个市本级、400多个县级的债务率超过100%,少数省份债务率也已超过100%。

违规融资担保承诺。根据预算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除外债转贷担保外,地方政府不得为任何债务提供担保,然而各地违法违规担保举债现象仍难杜绝。审计署对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发现,截至2015年底,浙江、四川、山东和河南等4个省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举债余额为153.5亿元。

“伪PPP”现象不断。财政部相关政策明确要求,严禁借PPP项目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国厚资产PPP事业部副总经理黄彬说,不少地方PPP项目基金都是明股实债,以财政资金作为风险兜底的劣后资金,实质上是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什么是财政重整?

财政重整指的是债务高风险地区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基础上,依法履行相关程序,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实施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

财政重整到底怎么整?

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后,为偿还债务本息,地方政府首先要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等,拓宽财源渠道。这并不是说要新增税、乱收费,而是要确保应收尽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地方政府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危机解除后再恢复。

“开源”的同时,地方政府还要下大功夫“节流”。预案规定,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三不一退”,即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已经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

“削减经费”,包括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幅砍掉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

“缩编裁员”,即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

“清理补贴”,即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

地方政府还得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还债

处置政府资产。地方政府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地方政府可以申请省级政府临时救助,手段包括代偿部分政府债务等。但是,财政重整计划结束后,省级政府可以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数据

16万亿元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为16万亿元。债务率即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线。 38.9%

根据国家统计局GDP数据计算,目前加上纳入预算的10.66万亿元中央政府债务,我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为38.9%,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

■解读

是未雨绸缪的储备政策并非债务亮“红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出台预案并不代表危机已经发生。”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说,预案实际上是一道防风险的“防火墙”,能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形成有效约束,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此次出台的预案,是地方债风险管理链条的重要一环,也是主要环节中的最后一环,将有助于形成政策闭环,切实堵住地方违法举债渠道,提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水平。”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说。

四级应急机制亮相

为地方高悬风险“警铃”

“债务风险级别的划分将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从而有效促进地方政府对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和妥善处置。”赵全厚说。

财政部介绍,对于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

“明确四个等级的划分标准对地方政府来说无异于悬挂起风险‘警铃’,一旦达到标准触发风险事件,就要依照预案处置,有利于倒逼地方政府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力争把各类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风险加剧或转化。”中国社科院财经院院长助理张斌说。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

并非破产重组

根据预案,一旦发生Ⅳ级及以上风险事件,必要时可启动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财政重整计划实际是对政府预算的一种重新安排,和债务重组是不同的概念,更不是政府的破产计划。”张斌说。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常务副院长白重恩认为,财政重整计划会倒逼地方政府对收支活动进行重新安排,能让地方政府有更强的动力来处理资产,改善部分地方资产闲置和效率低下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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