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设中国的现代信托业
摘要 |导读|信托拥有财富管理、事务管理、社会服务等多种功能,但目前在我国完全实现应用的仍主要是融资功能。这与我国金融体系建设不足、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融资缺口大且长期得不到有效满足的现实情况有关,也与我国信托文化缺失、信托普及不够充分、社会对信托认知度不高有关。文/袁吉伟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研究
|导读| 信托拥有财富管理、事务管理、社会服务等多种功能,但目前在我国完全实现应用的仍主要是融资功能。这与我国金融体系建设不足、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融资缺口大且长期得不到有效满足的现实情况有关,也与我国信托文化缺失、信托普及不够充分、社会对信托认知度不高有关。 文/袁吉伟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研究与战略管理部 |正文| 1979年10月,中国设立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拉开了以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功能和发展方向的现代信托业在我国发展的序幕。 虽然现代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仅有40年,期间却经历了较多的波折坎坷。1979年至2000年是现代信托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初期阶段,由于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发展条件都不具备,整个信托业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先后经历了五次大的清理整顿,信托公司数量在最高峰时曾达到千余家,目前仅余68家;2001年至2006年是信托业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随着《信托法》于2001年正式实施,为信托公司及信托业务制定了一系列发展规范,信托在中国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2007年至今是信托业稳健发展的时期,随着市场需求显现,现代信托业的服务能力得到释放,推动信托行业实现了从未有过的跨越式发展。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信托业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23.14万亿元,位居资管行业第二位;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提升,约60%的信托资金投向了实体经济领域,以股债结合、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等形式支持民企、中小企发展; 2017年全年分配信托收益约6831亿元,为投资者创造了大量收益。 但总体来看,我国现代信托业发展时间仍然较短,还处于初步成长阶段,加上我国已进入大变革的关键时期,决定了信托业发展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和理顺。 我国信托业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托制度建设仍然有待强化。 信托制度建设对信托业务开展至关重要。截至目前,信托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已对我国信托业的下一步发展形成了不小的制约。例如,《信托法》颁布近20年,社会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迫切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为行业下一步发展指明方向。包括:信托财产登记相关配套机制缺失,使得财产权信托在开展过程中举步维艰;信托业务相关税收制度不健全,实践中仍采用真实交易原则,使得信托设立和运营的税负大大加重;针对单一资金类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和固有业务的监管制度仍是空白,使得相关业务发展极不规范;慈善信托税收优惠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拖慢了慈善信托的发展脚步;等等。此外,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后,将与信托业务如何衔接,相关制度安排尚未明确;其他如净值化管理、非标投资集中度、打破刚兑等,仍未出台指导意见细则,也不利于信托与其他资管同业产品的竞争。 二是信托融资的类信贷模式难以为继。 当前,我国信托业务的主要发展模式仍是以债权融资为主的类信贷模式,通过获取融资利差,作为信托报酬。随着企业融资渠道逐渐多元,限制了信托融资的发展空间。此外,虽然整个行业受托规模庞大,但其中近70%为通道业务,在后资管新规时代将难以为继。 三是信托公司的专业化水平急需提升。 时至今日,不少信托公司抱持的仍是机会型发展模式,缺乏对特定行业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的洞悉及研判,不能深入参与产业链条整合,不仅盈利能力受到限制,而且易受经济周期、政策调控等外部因素变化的影响。这种工作环境下,其员工大多缺乏投资思维、投行思维,仍以满足简单融资需求为业务目标和发展方向,提供股、债等综合解决方案的能力严重不足,市场竞争力低下。 四是信托应用推动不足。 信托拥有财富管理、事务管理、社会服务等多种功能,但目前在我国完全实现应用的仍主要是融资功能,不仅非常单一,而且信托的制度优势和制度功能几乎没有得到有效开发。这既与我国金融体系建设不足、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融资缺口大且长期得不到有效满足的现实情况有关,也与信托公司经营过度追求短期快速盈利、轻视长期专业能力建设有关,更与我国信托文化缺失、信托普及不够充分、社会对信托的认知度不高有关。 英、美、日现代信托业发展异同 以信托及其相关配套建设和发展都较为完善的英、美、日三个国家为例,虽然每个国家应用推广信托的业务模式和发展轨迹都不相同,但其实现成功落地的背后原因与基础却十分具有一致性,值得参考借鉴。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是信托业稳健发展的必然。 信托制度是一种可灵活运用于几乎所有领域的财产管理制度,从不同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理解。通过完善信托配套建设,一方面,可以督促信托受托人始终尽职履责,保障委托人意愿充分实现;另一方面,可以守住信托业务依法合法运营的底线,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以英、美、日三国为例。英、美两国都属于判例法系国家,同时分别是近代信托的发源地和现代信托的发展源头,两国对信托法律法规建设都非常重视,英国单单针对信托受托功能就制定了《受托人法》《受托人投资法》《信托变更法》等一系列成文法;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也是较早引入西方信托制度的亚洲国家,为整合信托与大陆法体系的固有矛盾付出了诸多努力,日本信托法的理论基础也为大陆法系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模式。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不仅制定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还制定了信托业务相关的税收、会计、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等。 二是信托业务可以根据环境和条件变化灵活创新应用模式。 信托制度的强大灵活性使其兼具了应用领域多元和业务模式可塑性强的特点,在制度完备、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中,能够根据外部条件的变化适度调整自身,以实现信托功能的良好应用。如美国的家族信托、慈善信托、保险金信托、养老信托都非常发达,在个人和家族的财产管理、传承方面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日本创新发展了贷款信托、财产形成信托等,近年针对老龄化社会又推动发展了家庭信托、赠予信托等,实现代际间财富有效传承,帮助解决社会养老难题。我国台湾地区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创新发展预收款信托,并在服务业、房屋预售等领域得到推广应用。 三是降低信托文化普及门槛,对接民众日常生活。 英美国家的信托文化非常发达,信托已经成为生活中的“常驻角色”,与医生、律师等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日本为了推广信托制度,早期通过发展贷款信托,在筹集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让居民实际了解信托,贷款信托吸引了大量家庭投资,这些家庭由此加强了信托认知,为日本信托业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大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是促进信托业开放,实现专营、兼营并存。 日、美两国信托业都采取了专营和兼营同时并存的模式。美国允许银行通过设立信托业务部开展信托业务,同时需要严格遵守防火墙和内部风险管控。日本允许银行、证券公司豚外资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信托业务。随着信托业的开放,日美两国的信托公司为应对不断上升的竞争压力,兼并收购活动日益活跃,如美国的Fiduciary Trust与Franklin Resources合并、日本的三井信托与中央信托合并,由此增强双方的综合竞争力。在此过程中,信托业务又进一步实现了集中化。截至目前,两国信托业务都是集中在四五家大型信托机构手中。 五是支持信托走专业化、综合化发展道路。 美国信托公司选择专业化发展道路,以北方信托为代表的信托公司通过转型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机构,极大提升了市场竞争力。日本信托银行选择了综合化发展道路,在以专业、高效赢得市场后,会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研发新产品,最终形成其核心竞争力。需要指出的是,日、美两国信托公司除经营信托外,也会经营其他金融业务,此举有利于有助于延伸客户服务深度,提升相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如美国信托公司还提供投资管理、交易清算、会计、纳税筹划等一系列咨询服务,日本信托银行则兼营存款、证券过户代理、不动产买卖与出租代理等业务。 现代信托制度未来发展潜力可期 从世界范围看,信托业发展拥有悠久的历史。中国现代信托业发展至今仅经历了40年时间,真正进入发展正轨还不到20年时间,可以说仍处于行业初步成长阶段,可继续深挖的应用空间和未来发展潜力都非常大。从行业发展深度来看,与国外信托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长期发展角度,可根据需要针对性借鉴英、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制度经验,通过建设适当的体制机制激发信托业的发展潜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居民财富管理。 一是进一步完善信托监管的制度建设。 首先,加快修订《信托法》,对受托人职责进一步规范、细化,制定信托业务配套制度,如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产品税收制度等,促进财产权信托发展。其次,完善信托公司监管制度,建立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机制,进一步理顺信托牌照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并逐步放开,激活行业活力。再次,完善信托业务监管制度,需结合资管新规的要求,制定更加完整、完善的信托业务制度,补齐对单一类信托、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监管缺乏或不足的缺口。最后,建设信托产品交易等平台,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二是加快向专业化、综合化、全能型的资管机构转型。 首先,提升信托公司专业化水平,培养信托机构对行业、资源的整合能力,综合运用信托制度的多种功能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实现产融深度结合。其次,大幅提升净值化、基金化信托产品的组合管理水平,改善信托业务运营模式,有效分散风险,打破刚兑。再次,改进信托公司盈利模式,提高信托业务透明性,向收取资产管理和服务费用模式靠拢。最后,根据自身比较优势,明确市场定位,强调差异化发展,转型全能型资管机构,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是结合实际需要,加强信托制度应用。 我国信托制度应用仍有广阔发展空间,借鉴国外信托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社会实际需求,可以进一步拓展应用领域和应用范围。比如,根据我国老龄化趋势,发展养老信托,帮助社会解决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妥善实现代际财富传承问题,完成身后事务处理工作;根据我国创新发展需求,发展知识产权信托,通过信托的专业化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来源和融资服务,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和增值;根据绿色发展趋势,建设环保基金或者排污权信托;针对我国消费发展趋势,加强信托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的带动作用;等等。 四是加强信托文化普及,推动民事信托发展。 积极推动信托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街道,拍摄宣传短片或公益广告,让更多居民接触信托、了解信托。在持续发展营业信托的同时,还可以进一步促进民事信托的发展,尤其是在遗嘱执行、家庭财富管理等方面。可以考虑允许律师等专业人士、公证机构等非营利机构作为受托人,从而让更多普通人能够借助信托的制度优势处理个人财产的管理、继承等事务,推动信托无缝对接融入普通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