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篇之基础产业信托(三)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2018-11-06 07:48:10

摘要
基础产业信托发展趋势过去几年,基础产业信托发展较快,规模总体呈现逐年上涨趋势,但也出现了各类违法乱象,如政府部门违法违规进行担保等。对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政策,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总体来看,在中央严控政府举债和财政部强化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问责的新形势下,合规

  

  基础产业信托发展趋势

  过去几年,基础产业信托发展较快,规模总体呈现逐年上涨趋势,但也出现了各类违法乱象,如政府部门违法违规进行担保等。对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政策,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总体来看,在中央严控政府举债和财政部强化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问责的新形势下,合规发展基础产业信托对于经济建设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随着信托公司在基础产业领域的创新业务不断拓展,信托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基础产业交易对手范围,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型国企、大型民营建设单位、基础设施投资单位等基础建设实施主体,有望在PPP、产业投资基金、棚改、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等方面获得更多机遇,推动基础产业信托的良性及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一)围绕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点方向继续挖掘基础产业信托发展潜力

  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基础产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领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减速换挡期,经济发展进入提质增效新阶段,基础产业信托的发展也步入新常态,基础产业信托仍具有持续发展空间,信托公司将继续保持对基础产业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挖掘基础产业的发展潜力,主动进行创新转型,不断提高基础产业信托产品质量,在促进市政业务创新升级的同时,也助推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中央对政府举债进行严格管控以及加大对违规举债问责力度的背景下,融资平台已经在加快去政府信用化,传统平台业务的展业空间不断缩窄,转型压力比较大。在2017年12月末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表示将有效防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以及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作为2018年工作重点。结合中国银监会55号文中提到的禁止银信合作类业务的资金违规投向政府平台、房地产等领域,预计2018年传统政信业务的需求和开展难度会进一步加大。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来看,未来在水利、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电网、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以及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基础产业信托仍有一定的拓展空间,但如何把握这些增量项目的投融资机会还需积极探索与政府合作的新模式,如合规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PPP合作等。未来政府融资平台分类转型的步伐会加快,转型后的这些平台公司仍然会是信托公司拓展基础产业信托业务的主要伙伴,但由于要把它们当作市场化主体来对待,信托公司需优选交易对手,做好风险把控。

  (二)谨慎选择展业区域与交易对手

  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中央将继续贯彻严控政府举债和金融去杠杆的政策方向。2018年初,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该通知指出,企业债发行的信用评级中,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就文件内容而言,不仅对发行企业债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在协同监管模式下进一步规范了融资,防范了隐性风险,强调企业举债与资本金制度相匹配,项目必须列入财政规划。194号文发布后,城投企业通过企业债方式融资的难度大幅提升,面对2018年万亿元城投债到期压力,城投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融资的需求大增,城投企业去杠杆压力凸显,区域和城投企业风险陡增。面对传统交易对手风险增加,未来信托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基础产业信托的风控标准。具体将从以下几方面强化:一是针对基础产业信托进行一定的总量控制及区域集中度控制,审慎开展增量业务,在明确现有政府融资相关制度及项目本身相关特点后,稳妥推进增量业务;二是以市场化企业对待各类平台公司,不断细化风险控制规则,在交易对手选择标准的设置方面更加注重融资主体/投资标的自身的综合实力,重点关注其区域地位与股东背景、资产规模与资产质量、盈利性与现金流状况、债务负担与融资能力等,优先选择所属地方政府负债水平较低、对政府财政支持依赖程度较小、属于国计民生行业、自身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稳定现金流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并从准入区域的范围、准入平台的层级、准入平台的发债评级等各方面对融资主体进行严格筛选,以降低基础产业信托业务的信用风险;三是在募投项目选择标准的设置上更加注重项目自身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对其盈利能力进行测算;四是更加注重保证担保主体自身的综合实力。

  (三)探索以多样化方式参与PPP项目

  2017年堪称PPP项目监管规范年,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PPP项目相关政策,财政部和发改委也多次就PPP项目规范问题发表重要讲话,其核心仍在于防范潜在风险,很多地区的PPP项目变相成为政府隐性负债,部分地区PPP项目规模过度扩张,突破10%的预算支出上限,大量社会资本不体现运营职能的实质为BT型的PPP项目,这些均与有悖于中央推进PPP项目的主旨思想,因此随着入库项目排查工作的开展,PPP项目市场监管也正式进入控制增量项目合规性、处置存量不合规项目的阶段。在PPP项目业务规范不断细化的政策背景下,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的业务模式将更加多元化,项目付费类型也将从此前更多的政府付费型项目逐渐延伸至可行性缺口补助型和使用者付费型,更加关注项目运营过程。

  经历了2015—2017年的PPP项目大规模增长后,未来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业务将更加注重合规操作和项目质量。在不同交易方式下,信托公司可以承担多种角色,发挥重要作用。在真股权PPP项目投资中,信托公司可以独立社会资本方主导PPP项目,也可与产业方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投资,这也是目前信托公司广泛使用的主流模式之一;信托公司在传统政信合作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债务融资操作和风控经验,在以债权模式介入PPP项目过程中,可以为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方提供资本金缺口支持,也可以基于项目现金流提供PPP项目贷款,或为进入运营期的PPP项目提供私募资产证券化融资;基于信托的灵活特性,信托公司以“股+债”的模式参与PPP项目能够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与政府、产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PPP项目基金投资于单个或多个PPP项目的模式也被广泛运用,信托公司既可以作为有限合伙参与PPP项目基金的发起设立,也可以担任政府PPP项目基金的管理人。信托公司也能以多种方式为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一是作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定载体,帮助银行实现PPP项目贷款的证券化;二是作为信托型ABN的发行载体和管理人,直接帮助PPP项目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公募型资产证券化融资;三是与证券公司合作,通过“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的双SPV结构在交易所市场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另外,信托公司也可作为PPP项目牵头方,发挥金融机构组织串联的优势,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为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提供全链条投融资服务方案,参与项目整个运作过程。

  (四)继续开展基础产业基金的探索

  在金融业去杠杆的大背景下,多部委连续出台规范和限制资管产品进行直接借贷、委托贷款或者名股实债等债权性投资的相关政策,强调不能通过产业基金、PPP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可以说政策更多的是限制产业基金的债权投资,但鼓励股权投资。因此,以设立产业基金形式入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项目公司成立基础产业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等,既符合政策导向,又能满足地方基础产业建设投资需求,能有效激活基础产业信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从交易模式来看,纯债型模式受到严格监管,纯股权投资型存在较多问题,而且银行参与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往往要求附加股权回购条款,仍是名股实债,因此“股+债”模式更具发展潜力。从收益来说,股权投资可以获得股东分红等超额收益,债权投资则有定期的利息收入,形成稳定的项目回款;而在期间管理过程中,股权投资可以让金融机构作为股东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债权投资的增信措施更容易安排,另外从债权利息的支付情况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项目的经营状况,如此安排更易获得投资方的认可,也符合监管的有关规定。基于信托天然具备“股+债”投资的特性,“股+债”模式的产业基金模式将获得更多青睐,信托公司将更多地参与各地基础产业基金,服务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棚改及周边配套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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