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欲11.56亿受让兴业信托8.42%股权 中外合资信托公司将降至7家
摘要 继2016年5月澳大利亚国民银行转让所持兴业信托股权后,时隔两年,剩余所持股权再被转让。这一次,厦门国贸(行情600755,诊股)(600755.SH)将以11.56亿元及额外金额(期间利息)为买价受让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持有的兴业信托8.4167%股权。厦门国贸表示,受让兴业信托8.4167%的股权后
继2016年5月澳大利亚国民银行转让所持兴业信托股权后,时隔两年,剩余所持股权再被转让。这一次,厦门国贸(600755,诊股)(600755.SH)将以11.56亿元及额外金额(期间利息)为买价受让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持有的兴业信托8.4167%股权。
厦门国贸表示,受让兴业信托8.4167%的股权后将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可间接参与兴业信托经营,有助于开拓现有金融业务的相互协同及发展,加快公司在金融领域的业务布局,符合战略发展需要,预计不会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回溯以往,外资股东参股国内信托公司源于2007年。当年,原银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此后,陆续有外资参股信托公司,但从2015年开始,热情褪去。普益标准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外资背景的信托公司只剩8家。
受让后厦门国贸将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
近日,厦门国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兴业信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以11.56亿元及额外金额(期间利息)为买价受让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持有的兴业信托8.4167%股权,目前该受让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尚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相关审批程序。
兴业信托目前位于行业前列。截至2017年底,兴业信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9321.65亿元,资产总额356.82亿元,所有者权益163.79亿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31.14亿元,净利润14.6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57亿元。截至 2018年6月30日,资产总额 351.55 亿元, 所有者权益166.9亿元;2018年1~6月,营业收入12.59亿元,净利润 4.66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18 亿元。
根据有关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厦门国贸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兴业信托8.4167%股权在不考虑流动性折扣、少数股东权益折价的前提下的评估值为131919.70万元,溢价率3.73%。
对于此次股权收购,厦门国贸表示,兴业信托是一家业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的信托公司,依托股东优势,历年经营发展稳健,业绩良好。公司受让兴业信托8.4167%的股权后将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可间接参与兴业信托经营,有助于开拓现有金融业务的相互协同及发展, 加快公司在金融领域的业务布局,符合战略发展需要。 本次股权投资预计不会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厦门国贸现有供应链管理、房地产经营及金融服务三大核心主业,金融业务项下主要包括期货及衍生品业务、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综合金融服务业务及投资业务等。不久前,厦门国贸受让证券公司股权。
外资背景信托公司降至8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外资股东进入信托公司起源于2007年。当年原银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其中第十条明确,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根据普益标准发布的专题研究,2007年,北京信托进行战略重组并引入威益投资作为单一外资股东,持股19.99%,成为国内首家引进外资投资者的信托公司。
在此后的五年时间里,陆续有多家境外机构参股国内信托公司。但在2012年开始,蒙特利尔银行和摩根大通分别入股中粮信托和百瑞信托后,外资公司入股国内信托的热潮开始冷却。普益标准的数据显示,自2015年开始,部分外资股东开始从信托机构中撤资或减持。巴克莱银行在新华信托2015年7月增资扩股过程中给放弃增资,参股比例由19.5%稀释至5.57%;麦格理资本于2015年11月将其持有的华澳信托19.99%股权悉数转出;摩根士丹利于2015年12月将所持的杭州工商信托所有股份清空;2016年5月,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将所持的兴业信托股权中的一半转让给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降至8.4167%;2017年2月,苏格兰皇家银行将其所持的苏州信托19.99%股份全部转让给苏州银行。截至2014年底,有外资股东参股的信托公司有11家;2015年底,数量降至9家;截至今年3月,则降至8家,且机构持股比例出现缩水。若上述兴业信托股权转让完成,有外资股东参股的信托公司数量将降至7家。
对此,普益标准分析称,从过去外资股东参股信托公司的案例来看,都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银监会2007年批文同意把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引进国内信托机构的初衷,包含境外股东能够帮助其参股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增强业务开拓能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此外,从被批准参股到国内信托公司的境外机构类别来看,均属于投资银行类机构,监管部门或多或少还希望通过境外投行参股的方式提升信托机构主动投资能力。但由于20%持股比例限制、对国内市场环境不熟悉、国内信托公司业务以融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业务为主等多种因素影响,外资股东多扮演的是财务投资者的角色,无法起到战略投资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