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规范要点就在于“补短板”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6-05-16 01:42:36

摘要
□黄湘源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正越来越严,要害在反失联、惩失信,警惕和防范散户化。因而,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登记和监管,并非是简单的“抽短板”,而应更多“补短板”。建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信用档案,不失为夯实投资者和资管机构之间双向信任的一项有益尝试。而通过引入专业律师机构,鼓励律师事务所与管理人形成一种市场

□黄湘源

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正越来越严,要害在反失联、惩失信,警惕和防范散户化。因而,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登记和监管,并非是简单的“抽短板”,而应更多“补短板”。建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信用档案,不失为夯实投资者和资管机构之间双向信任的一项有益尝试。而通过引入专业律师机构,鼓励律师事务所与管理人形成一种市场化相互背书和博弈的方式,较好实现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制衡和行业自律,能有效避免申请登记机构因各自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道德风险外溢。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5月1日,已登记并开展业务的证券、股权、创投等私募基金管理人达8834家,备案私募基金28,534个,认缴规模6.07万亿,实缴规模5.02万亿,从业人员逾40万,资产管理规模超百亿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达101家。今年首季,私募基金流入了1.92万亿大众理财资金。这一趋势充分说明,私募基金正成我国资本市场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只是,在社会财富管理中正发挥越来越积极有效作用的同时,私募基金各种各样的问题也不断凸显,尤以募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问题最为突出。

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存在很多欠缺,不少私募机构不具备实际运营基本条件,从业人员不具备基本专业能力和素质,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的在经营运作中承诺保本保收益,存在变相公开募集行为。有的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通过转让、拆分等方式,单只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者人数远超200人法律上限,众多散户通过销售机构“帮助”轻松跨越100万合格投资者门槛,可投资起点却降至千元以下。一些管理人管理失范,违规运作,只追求价差获利,不考虑价值增值,行为短期化、投机性,严重背离基金的功能定位,与委托理财的投资者权益发生严重利益冲突,也使某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实际操盘者有可能利用其所掌控的基金明目张胆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显著特点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一旦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这种私募基金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机制,相比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本应是一种显著优势,但近期在对私募基金的专项检查中却发现,随着实体经济下行趋势加剧,一些结构为“明股实债”类基金产品的兑付压力也在增大,“跑路”、“失联”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和房地产基金在备案时填报为从事股权投资,在负债端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固定收益,一旦项目端出了风险或资金周转困难,即面临兑付风险。这固然因为这些私募基金产品潜在的结构性缺陷,也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不高,投资运作方式更多强调其隐蔽性和灵活性,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层在监管上的过于偏向宽松分不开。

为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管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去年9月发布公告,基金业协会实施“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据基金业协会此后公布的五批失联名单,截至上月16日,至少已有21家私募机构被认定为失联(异常)。包括曾一度威震江湖的泽熙投资和金赛银。既已“失联”,投资者不要说收益,甚至连本金也兑付无门。为此,银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银行不得代销无照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与此同时,自去年底以来,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从募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多方面制定行业自律规则,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正式颁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规章,行业监管日趋规范。依照“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和分类监管”四项原则,监管层将采取相应的扶优限劣方式来创造条件促进行业发展。一方面,按差异化制度安排,引导和扶持真正专业、规范的私募机构开展业务,一百多家上百亿规模的私募基金或有望在自律规范基础上得到长足发展;另一方面,不仅失联失信者将进入黑名单,针对私募基金的整顿也已进入执行层面,将强制注销未提交法律意见书及未发行首只产品的管理机构。

按以前的概念,似乎私募基金就不需监管也不要监管。这种观点显然站不住脚,也不足取。在美国,2010年7月生效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又被称为《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登记法案》,就已修改了《1940年投资顾问法》有关私募基金投资顾问豁免登记的条款,要求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登记。就当前我国私募基金一边快速发展,一边又过度失范的现状而言,如果说私募基金种种放任自流的不规范行为和散户化倾向对基金的规范发展犹如木桶的短板效应,那么,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登记和监管则并非简单“抽短板”,而应更多“补短板”。正如我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所说的那样,强制注销一批滥竽充数的不合格私募机构并不是惩罚性注销,而是行政性注销。如被注销的机构日后有展业的真实需要,依然还可以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重新办理登记。避免过多鱼目混珠的不合规机构或“僵尸机构”混迹于私募基金登记队伍,这不仅是私募基金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自律管理特点之一,也是私募基金凤凰涅槃,真正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的根本所在。

私募基金规范化的基础在于自律。而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和基金合同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则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更好发挥和体现基金自律作用并在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建立更好互信的关键。为此,建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信用档案,不失为夯实投资者和资管机构之间双向信任的一项有益尝试。而通过引入专业律师机构,鼓励律师事务所与管理人形成一种市场化相互背书和博弈的方式,较好实现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制衡和行业自律,不仅有利于确保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也能有效避免申请登记机构因各自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道德风险外溢。当然,投资者和管理人的互信,本质上也是一种市场化博弈,投资者选择合适的管理人,管理人充分尽责,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这一切,倘若离开了有效的市场化博弈,是无法想象的。

因而,加强行业自律、诚信运作,是重塑私募基金生态,推动行业规范和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在社会财富管理中更积极更有效地发挥私募基金作用最可靠的保证。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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